盈科原創|新冠疫情視角下關於合同糾紛中 「不可抗力」與「情勢...

2021-01-08 騰訊網

新冠疫情視角下關於合同糾紛中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因素的實證探析

引言

隨著新冠疫情的爆發,全國各省市相繼宣布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中央及各地政府積極推出並落實防控措施,包括延長春節假期、企業延期復工、企業開啟靈活復工模式、交通管制等一系列舉措,將不同程度影響已訂立的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合同當事人能否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由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變更或解除合同尚存在爭議,本文作者為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法人戰略與風險防控法律事務部賈翔宇、蓋楠南、趙子赫律師,旨在通過對「合同當事人能否因疫情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作為履約抗辯事由」這一問題進行實證分析,為民商事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提供指引。

一、不可抗力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小結】

依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免除違約責任,如不可抗力這一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

【實證分析】

針對「合同當事人能否因疫情以不可抗力作為履約抗辯事由」這一問題,本所律師通過無訟案例平臺,以「案由:合同糾紛、不可抗力、疫情」為關鍵詞,共計檢索1823篇案例,其中隨機選取200篇案例進行逐一閱讀和不同維度分析,合併類案,類案計做1件,篩選匹配案例共計24篇,具體實證分析結果總結如下:

(一)合同類型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以「合同類型」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購銷(買賣)合同:10篇

2、租賃合同:4篇

3、包銷協議(航班):3篇

4、商品房買賣合同:2篇

5、借款合同:2篇

6、合作開發經營協議:1篇

7、砍伐協議:1篇

8、養殖協議:1篇

(二)疫情類型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以「疫情類型」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非洲豬瘟:12篇

2、禽流感:4篇

3、非典:3篇

4、韓國中東呼吸症候群疫情:3篇

5、蒙古疫情:1篇

6、松材線蟲病疫情:1篇

7、鵝苗疫情:1篇

(三)疫情發生在合同籤訂前或後情況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以「疫情發生時間」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疫情發生在合同籤訂之前:6篇,佔比25%

2、疫情發生在合同籤訂之後:18篇,佔比75%

(四)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以「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約定:7篇,佔比29%

2、未體現:17篇,佔比71%

(五)是否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以「是否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認定:6篇,佔比25%

2、未認定:18篇,佔比75%

(六)法院認定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衡量因素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以「法院認定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衡量因素」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考量是否同時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項因素:10篇

其中:考量預見性:7篇,具體為:

(1)若籤訂合同時已經發生疫情,則認定應當預見,不符合不可抗力要件:2篇

(2)發生疫情作為一項從業風險,從業者應當預見到風險的存在,因此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5篇

2、考量是否提供證據證明疫情(不可抗力)的存在:7篇

3、考量是否影響合同的履行:4篇

4、依據客觀情況判斷是否為不可抗力情形:3篇

5、論述不可抗力應包含的具體情形為地震、颱風、海嘯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罷工、騷亂等社會現象,其他比如非洲豬瘟等不包含在不可抗力範圍內:2篇

(七)認定不可抗力情形的案例中不可抗力情形對合同的影響程度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以「認定不可抗力情形的案例中不可抗力情形對合同的影響程度」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6篇

(八)未認定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以「未認定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支付貨款:7篇

2、支付違約金:5篇

3、未支持解除合同訴請:4篇

4、支付罰息及複利:2篇

5、賠償損失:2篇

6、雙倍返還定金:1篇

7、支付租賃費:1篇

(九)合同中是否約定解除條款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以「合同中是否約定解除條款」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約定:2篇

2、法定解除:6篇

(十)解除的形式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以「解除的形式」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發送函件:2篇

2、通過訴訟庭審提出:2篇

(十一)解除的法律後果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以「解除的法律後果」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返還履約保證金:2篇

2、以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時間為準計算租金:1篇

(十二)其他法律後果

在以上24篇匹配案例中,總結「其他法律後果」具體情況為:

1、依據疫情時間順延交房時間:1篇

2、依據疫情時間減免管理費:1篇

【總結】

通過以上實證分析結果可知,首先對於疫情能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存在不同的司法審判觀點,認為疫情不屬於不可抗力事件的裁判觀點傾向於:「不可抗力包含的具體情形為地震、颱風、海嘯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罷工、騷亂等社會現象,疫情不包含在不可抗力範圍內」;認為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事件的裁判觀點傾向從不可抗力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本質進行分析,側重考量合同當事人對疫情的預見性,如合同訂立時以發生疫情或疫情為合同當事人的從業風險,此時疫情將不會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只有當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當事人才可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只有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主張解除合同,同時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時要依法履行通知義務。

二、情勢變更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小結】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與合同有重大關聯的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則。司法解釋之所以如此規定,旨在平衡由於社會的異常變動所引起的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失衡,即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由雙方當事人來分擔由於異常損害所造成的風險,以實現法律的公平原則。此時,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將結合案件情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變更或解除。

【實證分析】

針對「合同當事人能否因疫情以情勢變更作為履約抗辯事由」這一問題,本所律師通過無訟案例平臺,以「案由:合同糾紛、情勢變更、疫情」為關鍵詞,共計檢索16篇案例,匹配案例共計5篇,具體實證分析結果總結如下:

(一)合同類型

在以上16篇匹配案例中,以「合同類型」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借款合同:1篇

2、勞務合同:1篇

3、租賃合同:2篇

4、承包合同:1篇

(二)疫情類型

在以上16篇匹配案例中,以「疫情類型」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禽流感:3篇

2、非典:1篇

3、伊波拉:1篇

(三)疫情發生在合同籤訂前或後情況

在以上16篇匹配案例中,以「疫情發生時間」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疫情發生在合同籤訂之後:5篇

(四)是否將疫情認定為情勢變更

在以上16篇匹配案例中,以「是否將疫情認定為情勢變更」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認定:3篇

2、未認定:2篇

(五)法院認定構成情勢變更的衡量因素

在以上16篇匹配案例中,以「法院認定構成情勢變更的衡量因素」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當事人對疫情的預料與防範能力、抵禦風險的能力:2篇

2、繼續履行合同違反公平原則,超出市場風險範圍:2篇

3、政府行為是否具有強制性,能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法律後果:1篇

(六)未認定情勢變更的法律後果

在以上16篇匹配案例中,以「未認定情勢變更的法律後果」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償還利息及罰息:1篇

2、支付租金與違約金:1篇

(七)認定情勢變更的法律後果

在以上16篇匹配案例中,以「認定情勢變更的法律後果」為維度進行分類總結,具體情況為:

1、解除合同、酌定各方承擔50%損失:1篇

2、解除合同,酌定各方損失的承擔比例:1篇

3、減免租金:1篇

【總結】

通過以上實證分析結果可知,合同當事人因疫情爆發以情勢變更作為履約抗辯事由的案例較少,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主要考量其與市場風險的界限劃分,同時衡量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違反公平原則,若從合同當事人主營業務、合同訂立時間以及合同訂立地點等因素綜合衡量合同當事人具有對疫情的預料能力、防範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則人民法院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合同當事人繼續依約履行合同,違約方需承擔違約責任;反之,依據公平原則,酌定合同各方分擔損失。

綜合上述實證分析結果可知,在新冠病毒爆發期間,合同當事人能否因疫情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作為履約抗辯事由這一問題存在諸多爭議,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疫情對合同履行產生的影響,合同當事人對疫情的預見性以及疫情是否為合同當事人固有的從業風險等層次進行剖析,進而區別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對合同糾紛進行裁判。

關於文本

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

法人戰略與風險防控法律事務部

賈翔宇、蓋楠南、趙子赫

排版:張蕊

審核:姚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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