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顯失公平,房產公司低市場價五折賣房後悔,可以反悔嗎?

2020-12-25 律視微言

每個人都希望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買房作為每個人不得不面對的人生大事,購買時我們通常會從價格、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方面精挑細選,考慮周全。在籤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認真仔細閱讀條款,避免產生合同糾紛。今天,我們來看一起合同糾紛,原因是房產公司五折出售房屋,而後反悔想要撤銷合同,那麼,此種情況在法律方面應如何認定。

某房地產公司因急於回籠資金,決定以五折開盤價五折賣房。2016年5月,與王某籤訂認購書,雙方約定王某向某房產開發公司認購房屋一套,面積60平方米,開盤單價為每平方米15000元,開盤總價為903000元。合同單價為每平方米7435元,合同總價為457109元。雙方約定定金為10萬元,並在次日由王某支付其餘首付款12萬,餘款在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次性付清。王某按照約定支付款項後,某房產公司認為銷售價格低於正常銷售價格,告知王某不再繼續履行認購書,並以顯失公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合同。

本案中,某房產公司五折銷售房屋,能否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合同?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認定顯失公平不僅應當考察結果是否顯失公平,而且還應考慮造成顯失公平的原因。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可撤銷合同有明確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本案中,王某作為普通消費者在某房地產公司購買房屋,並不具備特殊之處。王某以一次性付清全款而在購房過程中享有一定的優惠,符合市場經濟中營銷策略和習慣。王某有大量資金可使用,某房地產公司急需回籠資金,雙方均屬平等自願,籤訂低價銷售合同並不存在「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某房地產公司在市場銷售中,對於房屋銷售價格採取的營銷策略具有科學的決策能力和決策過程,不存在「沒有經驗」。

因此,在雙方籤訂認購書及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時,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開發商以五折的價格銷售房子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開發商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理由訴請變更或撤銷。

雙方籤訂的合同是當事人真實自願協商一致的結果,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一方願意以付違約金為代價解除合同,也必須與買家協商一致,則雙方可自願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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