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1014期:工傷賠償協議顯失公平,事後反悔了能撤銷嗎?

2020-09-03 烏拉特中旗司法局

案情簡介

黃某在江蘇某工廠上班,月工資3000元,但單位未給其入社保。2017年黃某發生工傷,雙方就賠償協議約定:「黃某自願放棄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工廠一次性賠償醫藥費等30000元,黃某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項向工廠提出任何經濟賠償要求」。後黃某被鑑定為十級傷殘,按照規定計算,其可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75000元。

黃某要求工廠按照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工廠稱賠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黃某無權再要求賠償。雙方籤訂的工傷賠償協議有效嗎,黃某還可以反悔嗎?

以案釋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籤訂的賠償協議應該遵循公平原則,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本案中黃某傷殘等級為十級,其應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為75000元,雙方約定的賠償數額30000元顯著低於黃某應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法院認為,該賠償協議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使黃某遭受重大利益損失,構成顯失公平,撤銷了雙方的賠償協議。因工廠未給黃某入社保,因此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黃某再支付4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如今勞動者有工傷保險的保護,發生工傷按照流程申請工傷保險賠償即可。但是有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為了儘快了結,採取「私了」的方式,通過協商決定賠償數額。由於沒有專業的醫療或傷殘鑑定,雙方往往難以把握合適的賠償數額,易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並且工傷賠償涉及勞動者的生存權益,因此建議勞動者按照流程申請工傷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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