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婚姻法》:離婚協議中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以任意撤銷嗎?

2020-12-20 最新說法

在我國,夫妻雙方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有子女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往往會將一些不動產留給子女,尤其是房產。案例中慕某與楊某在離婚協議中就明確對財產分割作出了約定:房產歸女兒所有,但要在其成年後再辦理過戶手續,在女兒成年之前其監護人楊某對該房屋有居住權,其餘儲蓄財產楊某與慕某平分處理。雙方離婚後不久,慕某再婚,婚後又與妻子生育了一個子女;生活的壓力讓慕某經濟上有很大困難,開始打起了房產的主意,想著哪怕這時候拿來與前妻平分,也是一筆不小的錢,夠自己活得輕鬆許多了。

因此,慕某提出了主張:房產是自己與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約定留給女兒是一種贈與,現在反正還沒有過戶,想撤銷贈與將房產拿回來。那麼,慕某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我們先來看看慕某提出這樣的主張,有沒有法律條例支撐點,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款為合同法對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得基於自己意思而撤銷贈與,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無需任何理由,只需權利尚未轉移即可。這樣看來,房產還沒有過戶到女兒名下,似乎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關鍵是,慕某對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例,有任意撤銷權嗎?

房產贈與不是一份單獨存在的贈與協議,而是作為慕某與楊某離婚協議中的一項條款,慕某與楊某在婚姻協議書上簽字並於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就表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均自願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在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房產贈與等與婚姻關係是一個整體問題,在雙方離婚已成事實的情況下,慕某無權要求撤銷其中某一條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要撤銷已執行的離婚協議中的某一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贈與並非沒產權變更就可以撤銷,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的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係密不可分,在雙方當事人已經完成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反悔請求撤銷贈予條款的,若主張一方無法拿出證據證明是在受到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訂協議的,法院就應當判決駁回其無理訴訟請求。

相關焦點

  • 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子女的財產,能否任意撤銷?
    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這種理由能否得到支持呢?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此種情形,明顯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正方觀點: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只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屬於可以撤銷的情形
  • 離婚協議中把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的行為不可撤銷
    那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將一方所有的房產或者雙方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給子女的行為效力如何呢,一方反悔時是否也可以撤銷贈與?之後其子女是否有權要求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呢?關於吳炎松抗辯要撤銷贈與的問題,因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是雙方共同為子女設定權利的行為,該約定與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係等約定形成一個整體,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夫妻一方無權單方面任意撤銷贈與。判定吳炎松、杜漢丹協助吳元昊辦理位於武漢市青山區紅鋼城街二街坊37門202室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登記至吳元昊名下。
  • 離婚協議約定將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可以撤銷嗎?
    而作為受贈人的子女一方,由於未成年,尚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受贈財產就理所當然地由共同生活的撫養人一方代為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於各種原因,協議一方往往存在希望撤銷贈與的念頭。那麼離婚協議約定將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協議約定可以撤銷嗎?
  • 離婚協議中把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的行為不可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在房產過戶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於是就給了這些人機會,先許諾把房子贈與給孩子,引誘對方成功離婚後,然後立即行使撤銷權。 對於這種約定能否撤銷,長期以來一直有兩種爭論:一種觀點是:在房產過戶之前,父母有權撤銷對孩子的贈與;一種觀點是: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願,單方撤銷贈與時應取得雙方合意,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 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子女是否有效?能否撤銷?如何處理此類糾紛?
    離婚已經是我們司空見慣的事情。在離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贈與子女也是常有的事情。但是,夫妻贈與子女的房產怎樣才有效?是否可以撤銷?實踐中遇到這類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件事。
  • 協議離婚將房產贈與子女是否有效?能否撤銷?糾紛如何處理?
    閱讀提示協議離婚是一種社會文明的進步,在離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將夫妻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也可以歸為一方所有,或贈與給子女。但是,夫妻贈與子女的房產是否可以撤銷?通過離婚協議贈與他人是否成立?審判實踐中遇到這類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 協議離婚將房產贈與子女是否有效?能否撤銷?糾紛如何處理?
    協議離婚是一種社會文明的進步,在離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將夫妻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也可以歸為一方所有,或贈與給子女。但是,夫妻贈與子女的房產是否可以撤銷?通過離婚協議贈與他人是否成立?審判實踐中遇到這類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 陸青: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子女財產」條款研究 | 民商辛說
    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問題,在於本案「典型意義」 的提煉並未直接圍繞核心法律問題——— 「離婚協議中的所謂『贈與(子女) 財產』 條款是否可以適用合同法第186條的任意撤銷權規定」展開論述。要解決這一核心問題,關鍵在於解決離婚協議中此類「贈與條款」 的定性問題。
  • 離婚協議約定的房產贈與孩子的條款,是否可以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被告曹某龍與第三人楊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訴爭的411號房屋贈與二人之女小曹的行為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其贈與行為已經成立。對於原告小曹主張本案中贈與合同系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不同於一般的贈與合同,應優先適用《婚姻法》規定的意見,因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系離婚男女雙方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在二人之間進行分割的意思表示,不應涉及第三人,故《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第1款中有關
  • 離婚協議中給予子女財產的約定性質如何?能否撤銷?
    有觀點認為該約定在父母與子女之間形成贈與合同關係,但對父母在財產權利移轉前是否可任意撤銷,也有不同意見。其一,有意見認為父母可基於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任意撤銷贈與[1];其二,有意見認為贈與對象為未成年子女時,具有道德義務性質,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父母不能任意撤銷;其三,有意見認為,離婚財產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夫妻分割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屬於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的共同處分行為,其中一個共有人不應享有單獨撤銷權利
  • 離婚協議中「財產給予子女」的約定可否撤銷?
    該協議載明,「雙方於2016年11月16日離婚,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1、男孩倪陸仁傑歸女方撫養,由原告男方支付撫養費壹仟元。2、男方所擁有的房產證加上倪陸仁傑名字,雙方於一個月內去辦理。3、男方一次性補償女方叄萬元整,三個月內付清」。陸某認為,房屋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他在贈與完成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具體如下:首先,夫妻雙方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離婚的,而將房產無償贈與子女的條款也許就是夫妻雙方為離婚所附加的條件。夫妻雙方基於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於誠信原則,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
  • 【高院】夫妻一方在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屋後,在未徵得另一方同意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書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房屋作為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徵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單方撤銷贈與。
  • 金陵法苑|離婚協議中房產歸屬子女條款的效力及訴訟架構探析
    有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房產歸屬子女條款屬於普通贈與合同,可以適用合同法予以調整,理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明確規定婚前或婚內夫妻間的房產贈與在未經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也即未經轉移登記的房產贈與可以撤銷
  •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子女但未過戶,能否撤銷贈與?
    後李東起訴稱:該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也未變更到兒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給兒子,仍處於李東、王燕共有財產狀態,故不準備再將該房屋屬於自己的部分贈給兒子,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由法院依法分割該房屋。王燕則認為:離婚時雙方已經將房屋協議贈與給兒子,正是因為李東同意將房屋贈與兒子,我才同意離婚協議中其他加重我義務的條款,出於對未成年人的考慮,不同意李東的訴請。
  • 協議離婚夫妻共有房產可以約定歸子女所有嗎?
    夫妻感情破裂協議離婚時,雙方都無法確定夫妻共有房產歸屬時,可能會約定歸子女所有,既可以合理處理房產分割問題,也對子女表達了父母的愛。那麼,協議離婚做該約定是否會得到支持,可以先確定是否符合離婚法律規定。
  • 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能否反悔?
    但房產往往存在一定的升值空間,面對這種經濟利益的誘惑,一部分當事人出爾反爾,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還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贈與約定。那麼,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能隨意反悔嗎?2015年,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將婚後共同購買的一套房產贈與女兒。2019年,王某要求陳某配合將房屋過戶到女兒名下,但陳某拒不配合。陳某認為該贈與條款屬于贈與合同性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在房屋未過戶之前,其可以任意撤銷該約定。於是,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贈與條款。
  • 離婚約定房產贈與子女,能否撤銷?
    後因甲經濟緊張,欲將該房產出賣變現,請問甲將該房產贈與給女兒丙後,能否撤銷該贈與?  都市熱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瑞正律師事務所主任金生平律師分析認為:  夫妻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夫妻共有房產贈與子女,離婚後夫妻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反悔,主張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的,如果無欺詐、脅迫情形,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 被騙籤訂的離婚協議可以撤銷
    導讀: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反悔如何處理?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分歧。其實,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贈與,但其與一般的贈與行為不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協議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是撤銷贈與的條件。
  • 品川房建 | 夫妻雙方離婚時約定將房產贈與給子女後能反悔嗎?
    案例解析: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問題,就是夫妻雙方離婚時協議將共有房產贈給第三方,但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之後一方反悔的,反悔方是否可以撤銷該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此處可以適用兩個不同的法律條款,那麼最終法院是如何來判定的,我們來看一看下面的案例: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的撤銷問題》王某與李某2010年9月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其籤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約定:雙方的共同財產房屋一套歸未成年的兒子所有,兒子隨王某生活,該房屋暫由王某與兒子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