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肅網 甘肅法制報訊(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孫濤通訊員安轉紅)近日,隴西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原告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992年9月起,女方劉某與男方張某開始同居生活。婚後生育兩個孩子,現已成年。期間,二人於2012年5月在隴西縣雙泉鎮政府補辦結婚登記。因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6月雙方籤署離婚協議,並於同日在隴西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關於財產問題,離婚協議中載明:婚後共同財產即位於雙泉鎮某村的一處宅院歸男方張某所有;婚後共同債務4萬元由雙方各負擔一半。
今年7月,女方劉某向隴西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上述宅院及宅院內部家具等財產。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籤署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已通過民政部門備案,其效力在無法定事由予以撤銷或變更的情形下應予認定。現原告雖以離婚協議系違背其本人意願為由提出重新分割財產,但在案證據並不能證明其主張成立。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現實中,一方為達到快速離婚的目的而在離婚協議上草率籤字的情形屢見不鮮。本案中,女方也坦言,當時之所以籤訂離婚協議,就是「為了儘快擺脫這種痛苦的婚姻」。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法官提醒:離婚協議,應是雙方對自己的人身、財產等經過充分思考後作出的處分,籤訂需謹慎,撤銷有限制。
◎法條連結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