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籤訂離婚協議時讓女方引產,協議有效嗎?

2020-09-09 婚姻家庭法律服務平臺

原告蘭某訴稱

原告與被告孫某於2007年8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2013年2月原被告因避孕不當,致使被告意外懷孕,因計劃生育政策不允許原被告生育二胎,經原告反覆做工作,被告一直拒絕做人流。2013年9月原告在遭到單位領導嚴厲批評並限期做好(引產)手續,否則將被開除、辭退的情形下,受被告脅迫,違心與被告籤訂了《財產分割協議》,並同時辦理了離婚手續。故請求:1、依法撤銷原被告於2013年9月24日籤訂的《離婚協議》第二條和同日籤訂的《離婚補充協議》;2、依法分割共有的瀘州市江陽區忠山路房屋。

妻子

被告辯稱

被告孫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實,原告一直想要二胎,後因被告B超鑑定胎兒系女兒,原告為保住自己的工作,才答應放棄財產,給予被告一定補償,同時要求被告將已懷八個月的胎兒引產掉,並不是原告所說的系受被告脅迫所籤,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蘭某與被告孫某於2007年8月22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取名蘭某某。2013年2月被告懷孕。同年5月27日,原被告雙方籤訂協議,該協議約定:1、蘭某將共有的位於江陽區忠山路住房一套50%的產權有償轉讓給孫某(款已付清)。由孫某擁有該套住房100%的所有權。

由於該房屋面臨拆遷,所以雙方認可蘭某有償轉讓的50%產權暫不過戶,如以後需要過戶,蘭某反悔,則蘭某如數返還有償轉讓的該房屋50%的價值(價值以拆遷賠付的金額為準)。共同生育的孩子由孫某撫養,費用自理。如果以後孫某要求蘭某承擔撫養費或者到蘭某單位上訪鬧事,則孫某將該房50%的價值付給蘭某作為補償,蘭某則承擔孩子的撫養費並補齊之前的撫養費。在本協議籤定兩日內,孫某離開瀘州到外地居住直到把超生的孩子生下來,並嚴格保守計劃生育秘密,否則上述協議無效。2、其他無爭議。3、本協議經雙方籤字生效。

協議籤訂後,被告即請假到成都居住。8月22日被告返還瀘州,次日原告向其單位和被告單位報告了被告違法懷孕二胎的事實。8月24日被告單位告知被告如將違法懷孕的二胎生育下來,將給予被告行政記大過的處分,夫妻二人將被徵收12萬餘元的社會撫養費。以後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做引產手續,遭被告拒絕。

9月16日雙方籤訂《離婚協議》,該協議約定:一、雙方自願離婚。二、雙方達成以下協議:1、忠山房屋由孫某單獨所有;由男方把共有的位於忠山房屋有償轉讓給孫某;每月給付孩子3000元撫養費,一次性給予孫某50萬元補償款,2013年9月17日付30萬元,餘下的20萬元於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到期如不支付,雙倍給付。女方到醫院做因此手術,把所懷的八個月的二胎打掉,其手術費1萬元由蘭某承擔,蘭某協助孫某把女兒蘭雨熹改隨母親姓,永遠不爭奪撫養權。如果孫某因引產失去生命,蘭某每月給付其父母2000元贍養費,女兒由其孫某父母撫養,蘭某做結紮手術,並承諾不生育二胎,否則,賠償女方一百萬。三、雙方無爭議。

9月18日原被告經再次協商後,重新籤訂了《離婚協議》,該協議約定:1、雙方自願離婚。2、孫某提出:忠山房屋由孫某單獨所有;由男方把共有的位於忠山房屋有償轉讓給孫某;每月給付孩子3000元撫養費後;再一次性給予孫某及孩子蘭雨熹家庭生活費用50萬元,於孫某做引產手續的同時付30萬元,餘下的20萬元定於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到期如不支付,雙倍給付;並答應把所引產的孩子遺體予以安葬前提下,並協助女方把女兒蘭雨熹改名;如果孫某因引產失去生命,蘭某每月給付其父母2000元贍養費;女方才到醫院去做引產手術,把所懷八個月的二胎打掉,其手術費1萬元由蘭某承擔。蘭某去做結紮手術,費用自理。男方均予以答應。該協議雙方籤字後,因原告無力支付50萬元,雙方經協商後又於同月24日再次籤訂《離婚協議》,該協議約定: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二、財產分割:1、位於江陽區忠山路按揭房屋產權歸女方孫某所有,此後貸款由孫某償還;如果孫某提出過戶,蘭某應予配合(半年之後過戶)。如果不配合,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蘭某承擔。2、位於江陽區忠山路房屋系孫某婚前房產變賣後,加上孫某母親變賣自己房產後所得資金共同購置的。歸孫某個人單獨所有。3、夫妻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三、子女撫養:婚後共同育有一女蘭某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四、其他無爭議。同日,雙方在此基礎上簽訂《離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1、男方蘭某為了保住工作,要求女方孫某到醫院把八個月大的胎兒(二胎)打掉。因此,手術費、營養費以及帶來的身體傷害及後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共計十五萬元。付款方式:每月支付1000元。2、假如手術失敗,女方失去生命,男方蘭某承擔女方父母每月2000元贍養費;女兒由女方父母撫養,所有撫養費用由男方承擔。3、如果女方協議離婚後不去做因此手術,則所有離婚協議無效。孫某返還蘭某共有的忠山路房屋一半的拆遷款;若孫某不配合,導致引產不成功,也返還該房拆遷款的一半。當日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26日被告孫某在瀘州麗人婦科醫院做了引產手術,原告蘭某支付了各種費用19400元(該費用折抵蘭某按《離婚補充協議》應支付孫某的19個月補償款)。10月14日,原告以《離婚協議》以及《離婚補充協議》系受脅迫籤訂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並提出前列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審理中另查明,被告孫某已於2014年1月7日將瀘州市江陽區忠山路住房的按揭尾款142517.74元全部付清,此後在瀘州市江陽區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心領取了該房的全部徵收補償款1515287.03元。

原告為其訴訟請求及理由向本院遞交的證據材料有:

第一組證據:1、瀘市房權證江陽區字第0000158259號房產證和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證明;2、瀘市房權證江陽區字第0000254559號房產證。證明被告個人的房產以及原被告共有的房產並在住房公積金中心貸款的情況。

第二組證據:1、《離婚協議》;2、《離婚補充協議》;3、收條;4、麗人婦科醫院的證明。證明原被告離婚時財產全部歸被告,原告每月還得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元。同時被告手術成功,無須後續治療,且原告已支付被告的手術費等19400元。

第三組證據:1、原被告於2013年9月17日通話的《談話錄音》及光碟;2、瀘州市紀委《違法生育黨政紀處理的說明》;3、瀘天化的《證明》;4、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的《會議紀要》;5、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期間權利義務行政告知書。證明原告與被告籤訂的《離婚協議》和《離婚補充協議》均系原告在被告拒絕引產,被告僅被處以罰款和行政記大過處分,而原告對此將面臨雙開、辭退、重罰等極度為難的情況下,違心與被告籤訂的,而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予撤銷。

第四組證據:1、治安調解協議書;2、瀘州醫學院附屬中醫院CT診斷報告。證明被告在懷孕初期因與他人發生糾紛曾做過CT檢查,說明被告明知所懷的二胎有可能不健全。

第五組證據:1、住房公積金中心還貸明細;2、瀘州市江陽區國有土地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心關於被徵收戶孫某的情況說明。證明孫某已將訴爭房屋的貸款全部還清,並領取了全部補償款1515287.03元。

第六組證據:1、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的《證明》。證明原告目前的收入情況,除每月要支付子女的撫養費2000元外,還要支付被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生活極其困難。

第七組證據:1、公安機關受案材料;2、蘭某《病歷資料》。證明被告及其父母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左側第9肋骨骨折。

針對原告的上述證據,被告質證後對原告出具的原被告於2013年9月17日通話的《談話錄音》及光碟、麗人婦科醫院的證明、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提出異議,認為錄音系原告有預謀的情況下錄製的,並未事先告知被告,麗人婦科醫院的證明與被告身體的客觀事實不符,而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關於原告的工資收入《證明》未能證明原告的全部收入。此外原告提交的第四組證據與第七組證據均與本案無關,故請求法院對上述證據不予採信。對其餘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被告孫某對其辯稱理由,向本院遞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第一組證據:1、原被告於2013年5月27日籤訂的協議;2、原被告於2013年9月16日、9月18日籤訂的《離婚協議》;3、原被告於2013年9月24日籤訂的《離婚協議》以及《離婚補充協議》;4、原告給被告發的簡訊記錄;5、瀘天化熱電車間關於孫某違法計劃生育情況說明以及瀘天化相關人員的證明。上述證據證明原被告離婚時所達成的協議系經原被告多次協商後自願達成的,並非被告脅迫所為。

第二組證據:原告向瀘州市江陽區房屋徵收辦出具的通知。證明被告在與原告籤訂離婚協議之前就以單位名義要求瀘州市江陽區房屋徵收辦不得支付被告的房屋補償款。

第三組證據:瀘州麗人婦科醫院出院證明書。證明被告實施引產術後需繼續治療。

針對被告孫某的上述證據,原告質證後對瀘天化熱電車間關於孫某違法計劃生育情況說明以及瀘天化相關人員的證明予以否認,認為上述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且證人未到庭接受當事人質詢,故不應作為證據採用。對其餘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提交的多次協議恰好印證系被告一直脅迫原告所籤,故應是無效的。

審理中,本院依法向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調查《會議紀要》的真實性。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回函告知該《會議紀要》系蘭某的個人行為,政治處的公章不具有對外的法律效力。

對原被告分別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作如下評判: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五組以及第三組中第2、3、5份證據以及被告提交的第一組中1、2、3、4份證據、第二組、第三組證據均系書證,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2013年9月17日雙方通話的《談話錄音》及光碟,雖該錄音系原告單方製作,但被告對此談話內容予以認可,故本院應予確認。原告提交的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的《會議紀要》、《工資收入證明》等證據,因兩份證據均系加蓋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政治處的印章,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對這兩份證據不予採信。原告提交的第四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並不想要所懷二胎的證明目的,本院對此不予採信。另原告提交的第七組證據與本案無關,本院對此不作評判。被告提交的第一組第5份證據,因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而出具證明的證人未到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故本院不予採信。


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

原告蘭某與被告孫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計劃懷孕二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違法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雙方均應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而原告作為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應從重處罰。

鑑於該規定,原告不得已與被告在籤訂離婚協議時以放棄分割共有的房產為條件,讓被告答應實施引產手術,這足以證明原告放棄財產分割與他想讓被告儘快引產二胎,保住工作的願望相符,故雙方訂立該《離婚協議》部分內容以及《離婚補充協議》時原告系處於受脅迫狀態下簽訂,並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該上述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和補償的協議內容屬可撤銷的協議,故原告主張撤銷的請求應予支持。

但因被告實施引產手術而導致身體受到較為嚴重的傷害,故本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給予被告照顧。此外,被告關於《離婚協議》是雙方多次磋商後自願籤訂,並從原告發給被告的簡訊內容中可得到證實的辯稱,恰好證明在被告不願主動實施引產手術的前提下,原告不得已多次與被告協商,目的只為儘快將違法懷孕的二胎引產掉,以保住工作。故被告的辯稱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因原被告訴爭的房產在被徵收拆遷前尚有14萬餘元的按揭款未還清,故原被告在分割該房產時應先扣除被告孫某已支付的按揭款。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原告蘭某與被告孫某2013年9月24日籤訂的《離婚協議》第二條第1項,即財產分割:1、位於江陽區忠山路按揭房屋產權歸女方孫某所有,此後貸款由孫某償還;如果孫某提出過戶,蘭某應予配合(半年之後過戶)。如果不配合,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蘭某承擔。

二、撤銷原告蘭某與被告孫某2013年9月24日籤訂的《離婚補充協議》。

三、位於瀘州市江陽區忠山路房屋因拆遷所獲得的徵收補償款1515287.03元,扣除被告孫某已支付的按揭款142517.74元後,尚餘1372769.29元,由原告蘭某分割274553.86元,被告孫某分割1098215.43元。原告蘭某應分得的房款,由被告孫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四、駁回原告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38元(原告已預繳7150元),財產保全費2020元,合計20458元,由原告蘭某承擔10229元,被告孫某承擔10229元。原被告各自承擔的部分,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離婚協議有用嗎?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籤訂離婚協議不離婚怎麼辦
    如果去民政局登記離婚,那麼就涉及到離婚協議了。今天給大家講講離婚協議的有關問題。一、離婚協議有用嗎?首先,離婚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合法有效。但是,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能不能生效,取決於雙方是否去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 「假離婚」所籤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為了購買二套房避稅,雙方決定「假離婚」。為此雙方籤訂了離婚協議書並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根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離婚後,由於女方反悔進而發生糾紛。男方訴至法院請求卻離婚協議無效。
  • 協議離婚後就夫妻財產部分重新籤訂的財產分配協議,有效嗎?
    陳某某與陳甲原是夫妻,雙方於2001年5月31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房子及家中所有財產歸女方,女方付男方2萬元。2001年6月9日,雙方重新籤訂「離婚後財產分配」協議,約定:雙方婚後財產計50萬元,分期支付給陳某某20萬元,若貸款一次付清,若不能貸款分兩年付清等條款。
  • 男方出軌提出離婚,協議補償女方50年每年10萬:男方能反悔嗎?
    在離婚大戰中,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想離婚的,在協商過程中就要相互妥協,在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方面作出讓步。武漢的李先生比較猛,只要妻子答應離婚,幾乎什麼條件都可以答應,雙方在離婚時約定,男方自願每年付給女方生活費10萬元,期限為50年。
  • 離婚時,男方籤下欠170萬的離婚協議。法官:原告訴求予以支持
    當一段婚姻不得不面對失敗,不得不走向離婚時,還能做什麼?其實,當一段婚姻失敗時,你還需要爭取自己合法的利益,當然,你也要學會保護好自己的利益。下面是一段法院19年公開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例,女方起訴男方,要求按照離婚協議,支付欠款。而男方表示,協議是被迫所籤字。
  • 離婚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而當我要求被告協助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時,被告現卻以種種理由拒絕協助,其行為違反了協議的約定。第五條約定:「因女方獨自撫養兒子經濟壓力比較大,從適當照顧女兒及兒子的權益出發,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女方10萬元。……該10萬元應於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之日由男方付清給女方。若逾期支付,按每日3‰向女方支付違約金付清日止」。
  • 婚前協議範本(對女方有利)
    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感情糾葛及財產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夫妻關係及財產約定  1、雙方籤訂協議後,如果男方和其他異性有女方認定出軌等行為導致雙方離婚,離婚時候,男方名下的房產、存款等全部歸女方所有。  2、男方婚前及婚後的所有債務與女方無關。
  • 婚內協議房產歸女方離婚後反悔 法院:協議合法有效
    夫妻吵架,丈夫按照妻子要求籤了份《房產分配協議書》,聲明今後如果離婚,房子歸女方一人所有。後來二人真的離婚了。不過在民政局留檔的《自願離婚協議書》上,並未寫入兩人當初對房產分配的約定,男方事後也未辦理過戶手續。
  • 夫妻自願籤訂不等的忠誠協議,那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呢?
    在婚姻中,如果夫妻籤訂了忠誠協議,而協議中有一些條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內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那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呢?案例:劉某與王某夫婦於婚姻存續期間籤訂了一份協議,內容為若男方提出離婚,男方將放棄房子的產權,且房貸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擔,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養費人民幣100萬元;若女方提出離婚,女方需要放棄房子的產權,並且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幣30萬元。
  • 為購房而「假離婚」所籤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假離婚」發展為「真離婚」後,雙方往往為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方案是否違反真實意思進而無效的問題爭執不休。下面,本離婚律師就以案例談談「假離婚」中財產協議效力問題。為了規避北京市的限購政策、購買第三套住房,雙方決定辦理「假離婚」。於是雙方籤署了離婚協議書。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大致是:前述兩套房屋歸女方所有,男方獲得離婚補償款320萬元。雙方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後,男方便以自己名義支付首付款並貸款500萬元購買了第三套房產,然後準備和女方復婚。
  • 剛籤完財產協議男方就要離婚,女方主張撤銷協議,法院支持嗎?
    籤訂財產協議半月後,男方便提出離婚,趙女士認為遭受欺詐,在離婚案件中要求撤銷該協議。海澱法院近日判決雙方離婚,同時支持了趙女士的訴求。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且對待生活態度不同,所以起訴要求離婚,主張孩子的撫養權歸自己,並要求按照雙方籤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趙女士同意離婚,但認為孩子應由自己撫養,並提出雙方籤訂協議時,馬先生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該協議並分割雙方共有的房屋。
  • 雙方為離婚協議所籤欠條有效嗎?
    他與女方結婚多年,現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正在協議離婚。為此,雙方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其中一項離婚條件是:「男方需於向女方支付離婚補償款20萬元,女方在收到該款項後三日內與男方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籤訂該離婚協議後,女方仍不放心,又讓男方補寫欠條一張,內容大致為:「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男方尚欠女方20萬元離婚補償款。」
  • 離婚籤訂了離婚協議,復婚後,以前的離婚協議會不會作廢
    許多人在離婚後又選擇了復婚,如果離婚時籤訂了離婚協議,復婚後,以前的離婚協議會作廢嗎?復婚後原離婚協議究竟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呢?【案情回放】2004年12月,月淑梅與袁斌經他人介紹相識,2005年2月17日,雙方登記結婚,但是婚後夫妻感情一般。
  • 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的簡單與複雜
    但是一旦籤訂,如一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訴至法院,未生效的離婚協議,往往也會成為法院判案的重要參考依據,有的法院視乎案情甚至完全採納了離婚協議的內容。從這個角度看,離婚協議似乎並不複雜,現實中也有不少離婚當事人是到婚姻登記處現場臨時填寫、籤訂離婚協議,待婚姻登記處蓋章確認後領取了離婚證的。正如《安娜·卡列寧娜》的開篇名言:幸福的家庭往往相似,不幸的家庭則各有各的不同。
  • 未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是否有效?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於2017年2月13日籤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願離婚,兩個小孩由男方自行撫養;奧迪A4轎車一輛歸女方所有,鞋廠的經營權、機器設備、庫存等所有物品歸男方所有,女方不享有鞋廠的任何財產權利和償還債務的義務;男方在辦理離婚手續當天給付女方現金20萬元,另從2018年2月13日至2022年2月13日給付女方現金50萬元,每年給付10萬元。
  • 懷孕期間寫的離婚協議有效嗎,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有哪些效力?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已經就離婚、財產分割、小孩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籤訂的協議書。可是,懷孕期間籤訂的離婚協議書效力如何?網友諮詢:懷孕五個月了懷孕期間老是吵架,這次雙方都動手打了,想離婚寫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能離婚嗎?
  • 分手協議房子歸男方有效嗎
    ,其中房子歸女方,那麼,分手協議房子歸男方有效嗎?一、分手協議房子歸男方有效嗎(《合同法》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分手協議中關於人身關係的內容對當事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而協議中涉及到財產內容以及財產關係等則不屬於身份關係的範圍,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協議中的這部分內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 提出離婚就放棄財產,這種婚前協議有效嗎?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籤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那麼,提出離婚就放棄財產,這種婚前協議有效嗎?
  • 離婚協議別亂寫,這樣約定才有效
    三、財產分割(1)存款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以來,目前共有存款××元,目前男方帳戶××元,女方帳戶××元,雙方同意,××方在本協議籤訂之日起3日內給××方××元。(2)房產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省××市××街道××小區××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萬元,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現金××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籤訂後的7天內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
  • 籤訂離婚協議時,千萬不要衝動,這五點注意事項務必寫清楚!
    因此,我們對離婚協議一定要謹慎,在籤訂離婚協議時,以下五點法律注意事項務必要明確寫清楚。一、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提前籤訂離婚協議的、或者以某個條件完成後再登記離婚的,這時一定要在協議上寫明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範圍,以及違約的後果,以避免在一方履行協議要求後另一方反悔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