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購房而「假離婚」所籤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2020-09-02 北京離婚律師宋健


本律師發現最近這幾年很多夫妻為了迴避房地產的限購政策而辦理了「假離婚」,並由此發生了很多糾紛,其中最多的一類糾紛就是由「假離婚」發展為「真離婚」後,雙方往往為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方案是否違反真實意思進而無效的問題爭執不休。下面,本離婚律師就以案例談談「假離婚」中財產協議效力問題。


男女雙方原本為夫妻關係,雙方婚後分別在北京市通州區和朝陽區購買了兩套房屋(總價值約1500萬元)。為了規避北京市的限購政策、購買第三套住房,雙方決定辦理「假離婚」。於是雙方籤署了離婚協議書。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大致是:前述兩套房屋歸女方所有,男方獲得離婚補償款320萬元。雙方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後,男方便以自己名義支付首付款並貸款500萬元購買了第三套房產,然後準備和女方復婚。沒想到女方卻因對男方不滿,直接拒絕了復婚的要求。為了挽回損失,男方便將女方起訴至法院,以雙方當初是「假離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並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請求撤銷並重新分割離婚財產。

既然訴至法院,女方當然也要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為此,女方並不承認雙方是「假離婚」並認為財產分割是基於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而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合法有效。


最終,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弊,圍繞婚姻關係的解除而達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其中既包括婚姻關係的解除,也包括了子女撫養以及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無論雙方離婚的動機如何,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都合法有效。男方在訴訟中也未能提出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撤銷理由。所以,對於男方主張的離婚協議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只是為了規避購房政策而辦理的「假離婚」的意見不予採納,最終,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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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夫妻協議離婚需先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反悔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麼這個離婚就沒法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