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假離婚」並不少見。
經常有夫妻並非真的想離婚,但是為了達到房產限購、子女上學、拆遷、逃避債務等某種目的而去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後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這種情況即稱為「假離婚」。
然而,現實中則經常出現因為假離婚人財兩空的局面。那麼在法律上假離婚的認定是什麼?假離婚籤訂的協議又是否有效呢?
2017年8月,王某(女)與劉某(男)因兒子就學問題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籤訂的離婚協議約定:孩子劉某強由王某撫養,一套房產A由王某所有,汽車一輛歸劉某所有,所有債務由劉某承擔。
之後,王某將其分得的房產A賣出,用所得賣房款全款重新購買了一套住房B。
2018年3月,孩子就學問題解決後,王某與劉某復婚。
2019年1月,由於雙方感情逐漸冷淡,王某婚內與其他男子同居,便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劉某表示同意離婚,但是雙方2017年8月籤訂的離婚協議並不是自己的真實意願,是雙方商量好的假離婚,應為無效協議。此外,住房B系王某賣掉夫妻共有房產之後的房款購得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王某則認為房產B是其婚前財產,應全部歸其個人所有。
法院認為,劉某主張雙方系假離婚,離婚協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離婚協議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即生效,住房A自離婚後便為王某的個人財產,其有權處分,因此住房B應為王某婚前財產,歸其個人所有。
實踐中,如果經過民政部門進行了離婚登記或者通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則就是真離婚。
也就是說,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假離婚。只要通過合法程序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雙方就解除了婚姻關係,成為兩個自由的個體。
說直白點,即使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是仍然存在不同。
比如如果一方出軌,也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婚內出軌;一方也有權不經另一方同意,處分所持有的財產;當然,如果「假離婚」期間,一方去世,另一方也會因為不是對方配偶而喪失繼承權等。
很多人問,既然離婚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當時籤訂的離婚協議是不是就是無效的?
其實不然,正如案例所言,離婚協議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生效。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劉某主張離婚協議並非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是由於婚姻生活本身就具有私密性的特徵,對於離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外人很難界定。
而且離婚時,對於如何分割財產,只要是協商一致作出的,而且表現合法,就很難認定協議無效。所以本案中,離婚協議記載住房A歸王某所有,那麼王某就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其用出賣住房A的所得款購買的住房B即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劉某無權分割。
除非能夠證明籤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然而實踐中對於欺詐脅迫也較難認定,而且假離婚一般是為了達成某種目的,多是雙方協商自願做出的決定。
因此,不管是否是真實意思辦理離婚,只要辦理了離婚手續則就意味著婚姻關係解除,離婚協議也就發生了效力,其中記載的財產分割等也是有效的。如果離婚後一方拒絕復婚,也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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