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一不小心就變成了真離婚,如果一方不復婚,另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及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救濟手段非常有限。
但是,法律不管你離婚的真實目的是什麼,只要離婚行為本身是真實的,此時的離婚協議已經生效。
因此,無法復婚時想要重新分割財產或者變更撫養權的,實際上是對已生效的離婚協議的反悔。
那麼,離婚協議能反悔麼?
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約定的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條規定有2層意思:
對已生效的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反悔的,必須要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的一年內向法院起訴;
如果超過了一年的訴訟時效,再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會受理,更別談實體審理了。
在離婚後一年內反悔並提起訴訟的,也只有證明了籤訂離婚協議時對方確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才可能支持訴請,進而重新分割財產,否則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結果也會是駁回訴訟請求。
現實中確實也存在一些以買房為由騙對方假離婚從而達到獨得財產真離婚的結果,但是,這種「欺騙」實際上只能算是一種感情欺騙,並不等同於法律所規定的「欺詐行為」。
在「假離婚」中,雙方對於離婚這件事情以及財產約定都是自願的,也實現了離婚的目的。
就離婚行為本身來說,雙方的內心想法和外在表示是一致的,不存在一方因受欺騙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法院很難適用「欺詐」來支持未分得房產的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訴求。
對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權約定的反悔
籤署「假離婚」協議時,一般會忽視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認為本來就是「假離婚」,撫養權給誰都行,只要滿足婚姻登記部門對離婚協議的形式要求就行。
這樣操作的風險在於,一旦一方不願意復婚,在離婚協議中放棄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想再變更是非常難的。
在雙方就變更子女直接撫養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時,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爭取,但是《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只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存在以下幾種情況的,另一方要求變更撫養權的請求才有可能實現: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③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另一方也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事實上,在實踐中由於原告方在舉證中存在很大的障礙,使得變更撫養權的訴訟通常很難達到目的,因此,「假離婚」變成真離婚後,當時草率作出的約定,可能使你永遠失去對子女的撫養權,並無法彌補。
「假離婚」潛在的風險是巨大的,房子是有價的,孩子是無價的,錢可以再掙,房子可以再買,孩子可是獨一無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