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國家,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訴訟離婚,二是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有離婚意願的男女雙方,對財產分割、小孩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至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最終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生效的,只有最終離了婚,離婚協議才隨之生效。籤了協議但尚未離婚或最終和好的,協議當然不能生效。
但是一旦籤訂,如一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訴至法院,未生效的離婚協議,往往也會成為法院判案的重要參考依據,有的法院視乎案情甚至完全採納了離婚協議的內容。
各地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一般會提供離婚協議的樣本,格式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四大部分,一是男女雙方離婚的合意,二是雙方對財產分割的約定,三是雙方對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承擔、探視權行使的約定,四是雙方對債權債務的約定。從這個角度看,離婚協議似乎並不複雜,現實中也有不少離婚當事人是到婚姻登記處現場臨時填寫、籤訂離婚協議,待婚姻登記處蓋章確認後領取了離婚證的。
正如《安娜·卡列寧娜》的開篇名言:幸福的家庭往往相似,不幸的家庭則各有各的不同。離婚協議範本並不適合所有的離婚當事人,也不能解決不同當事人的具體問題,無法滿足不同當事人的實際需求。
告別我的婚姻goodbye to my marriage
其一、因為婚姻登記處僅對離婚協議作形式審查,見證當事人籤名真實及協議內容涵蓋必要部分即可。但不可能對協議的法律問題作實質審查。
其二、是現代人的財產類型趨向多元化,房產、車輛已是普遍,股權、股票、基金、保險等金融理財產品也越發多見,再加上考慮婚前婚後取得的時間節點以及雙方出資情況,分割方式較為複雜,其三是夫妻一方財產的隱匿性更強,一方可能並不完全知曉配偶的財產狀況。
當事人一味套用固定版本,忽略具體情況的處理,會衍生出很多法律風險,尤其是離婚後財產糾紛。
案例1:當事人均為再婚,無共同子女,其中女方名下財產較多。離婚協議集中對財產進行了較多的約定。主要內容是女方名下的房產和商鋪歸女方所有,離婚當天女方支付給男方一筆款項,待商鋪轉讓款收到後,XX年XX月XX日前,女方再支付給男方一筆款項,合計支付XX元。其餘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協議離婚後,女方按協議約定支付了相應款項。男方後來起訴,要求分割離婚協議中未涉及的女方名下房產附屬的車庫使用權、收益權,以及女方名下的小汽車。這是典型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源於離婚協議中的漏洞。女方能否勝訴,取決於「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這句話如何認定,是否包括了車庫以及小汽車。
離婚協議或許不大可能把所有法律問題全部囊括,但把處理方式、違約責任等列明,可以最大化避免發生爭議。
案例2:當事人雙方婚內各自出軌,最終決定協議離婚。女方把雙方協商一致的離婚協議草稿發過來請我幫忙修改,協議草稿主要約定男方補償青春損失費XX元,每月支付XX元,至XX年XX月XX日付清。對婚姻存續期間的汽車數輛不作約定,對向女方父母的所借的共同債務(沒有借條和轉帳記錄)未提及。男方經營一家駕校,女方對此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也無任何意識。這樣的協議一旦籤訂,風險極高,極為容易導致兩個人甚至兩個家庭發生扯皮。
也有一些當事人在離婚後再次達成新的協議,對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補充,這當然是以最新的協議約定為準。
但畢竟離婚後還能重新達成新協議的可能性很小,在籤訂離婚協議之時,是需要謹慎的,務必事先考慮清楚,慎重籤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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