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基於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訂的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相關事宜的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認可的書面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的離婚協議無效。那麼,什麼是欺詐離婚?存在欺詐脅迫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網友諮詢:
王某與吳某結婚後,王某在外做生意,吳某在家料理家務。王某做生意賺了一些錢,生活條件日漸富裕,對吳某越看越不順眼,提出離婚。吳某考慮到兩個孩子均已長大,夫妻之間有多年的感情,堅決不同意。王某為達到離婚目的,不惜採取欺騙的手段。
王某告訴吳某,吳某們住的房子要拆遷,如果兩人離婚的話,政府將多給補償金,等補償金下來後再復婚。吳某信以為真,在王某的引誘下簽了離婚協議,其中並未對子女問題作出約定。王某又託熟人找到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吳某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後,王某獨自搬到在市中心購買的新房子裡,與情婦同居,對吳某和兩個孩子不聞不問。請問,這種欺詐離婚是否有效?
天津天法律師事務所胡良剛律師解答:
本案的焦點是欺詐離婚是否有效。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之間協議離婚,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協議離婚必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願。
2、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出適當處理。
3、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是當事人之間解除身份關係的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在本案中,王某以欺騙的手段,在違背吳某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與其達成離婚協議,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吳某是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王某達成的離婚協議,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在王某與吳某的離婚協議中未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約定,不符合《婚姻法》對於協議離婚的要求;王某採取託熟人、走後門的辦法,在吳某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登記,違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本案中王某與吳某的離婚登記無效,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離婚協議書籤訂的欺詐、脅迫問題怎麼處理?
胡良剛律師解析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於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於"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做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後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籤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另外,關於在脅迫行為下簽訂的問題。若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另一方在籤訂協議時存在脅迫的事實,即無法舉證,則法院很難認定。實踐中,常見一方認為脅迫的情況是:當另一方當場捉姦在床,另一方以要將捉姦資料散布出去為要挾,一方不得已,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後,一定要及時報警,或採用其他方法取證,不要太顧及臉面而丟棄固證的時機。否則,產生爭議對己不利。
胡良剛律師總結: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