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年輕人結婚最講究的是夫妻雙方自願結婚的,但是也是避免不了會出現欺詐婚姻的行為。那麼,欺詐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什麼樣的婚姻是欺詐婚姻?
網友諮詢:欺詐離婚可以撤銷嗎,能認定為無效嗎?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陳鋼律師解答:
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夫妻雙方是否有完全行為能力,
(2)離婚協議書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3)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4)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5)是否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了離婚證。
《婚姻法》以受脅迫而結婚作為婚姻可撤銷的唯一原因。因此,因受欺詐而結婚的,法律沒有規定,所以當事人不能申請撤銷,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欺詐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
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欺詐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
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欺詐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係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後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陳鋼律師解析:
1、對於已經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經法院生效判決離婚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
2、一方如果以欺騙手段離婚,以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後發現的,可以起訴要求再分割財產;一方與他人同居,以欺騙手段達到離婚目的,對方發現後,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損害賠償。
3、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虛假離婚包括通謀離婚和欺詐離婚。
1、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
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 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 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 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採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 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後,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不願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2、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徵:
(1) 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於對方採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因而並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復婚。
(3) 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