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就是夫妻雙方大量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就夫妻共同財產與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協議。這個協議雙方要籤字確認後,民政部門就發給離婚證,夫妻關係就解除。
訴訟離婚,就是一方不同意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夫妻關係,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判決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判決離婚是。就夫妻共同財產與子女撫養問題,法院為當事人一併解決。當事人也可就夫妻共同財產與子女撫養問題雙方協商解決。
起訴時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是允許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可以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男女雙方可以也是應當約定財產分割問題、子女撫養問題、債務承擔問題。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離婚協議也就是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在法律上確定了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欺詐、脅迫的離婚協議書無效。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是在欺騙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反過來說,如果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應該認定離婚協議書無效。欺詐以欺騙為手段,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說白就是不欺騙的話,對方不會同意籤字的。脅迫包括暴力威脅、言語威脅、隱私威脅等。
還有一種特殊的離婚協議書當然無效。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這一條,比較難懂,請看案例:
甲男乙女夫妻,甲對乙說:「只要離婚,200萬現金財產歸你。」乙同意離婚,並留下財產分割協議。
事後甲男乙女夫妻離婚未成,那麼甲男乙女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