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在沒有進行公證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公證的效力在於確認該離婚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能表面該離婚協議書能夠生效。
若已經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已經經過了法定機構即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構的審查。該離婚協議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獲得審查通過後,民政局出具了離婚證。民政局同公證處一樣,也是國家的法定機構。辦理離婚登記,其實就已經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了證明,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若未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指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也就是說,夫妻在離婚前籤訂的離婚協議,即使雙方都在協議上簽字確認,但只能在婚姻關係解除時生效,如果婚姻關係未解除,該協議就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