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確定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義務的裁判規則

2021-02-24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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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是相互的

1.夫妻之間具有婚內扶養義務——黃某某與張某某婚內扶養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如果一方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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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患重病,無其他經濟來源,另一方應依法承擔扶養義務——肖某訴武某扶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間相互扶養是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對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另一方必須主動承擔起扶助供養的責任。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9年9月10日第3版

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雖分居仍應互相承擔扶養義務——龔某訴楊某扶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應表現為經濟上的互相扶助、生活上的相互照顧。夫妻雙方當事人因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一方因患病需長期治療,另一方不能因分居而拒絕承擔撫養義務。

審理法院: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

來源:重慶法院網 2017年8月2日

4.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患病,另一方應盡扶養義務——李平訴王秀扶養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雙方在分居期間,一方患病住院,另一方仍應當履行扶養、照顧義務,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和生活狀況的情況下,另一方應合理承擔患病一方的醫療費及護理費等費用。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3年8月14日

5.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一方應在其能力範圍內向另一方承擔扶養義務——趙老太訴花某扶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雙方雖有成年子女,且子女有贍養父母的責任,但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義務並不能因此免除。女方年老體弱多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男方應在其能力範圍內向女方承擔一定的扶養義務。

審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來源:安徽法院網 2012年3月13日

1.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之間的扶養權利和義務是配偶身份權的重要內容,也是配偶身份關係和婚姻共同體的物化表現。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認定夫妻扶養權利和義務,應把握以下四點。

(1)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就其性質來看,夫妻扶養屬於生活保持義務範疇,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繫和存在的基本保障,這是人類個體婚制形成以來婚姻一直負載的基本功能。儘管現代社會人格自由平等、經濟獨立淡化了夫妻人身上的客觀約束,但夫妻扶養仍是各國法律普遍確認的規則。

(2)夫妻間的扶養在歷史意義上,因男女兩性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條件的差異而經歷著由單向扶養向互動平等扶養的轉化。詳言之,近代社會以前,男性在經濟上、社會上和家庭生活中的主宰地位,決定了丈夫既有經濟供養的權利,同時也有經濟供養的責任和義務,而妻子的非職業化和經濟依附性決定其只能經營操持家庭生活,應當而且必須承擔對丈夫的服侍、照料義務。這種扶養關係是一種分離的、非對等的單向運行模式。現代社會的扶養在價值上講求男女平等、夫妻對等互動,在內容上追求供養與扶助的整合同構,在功利上則基於女性的特殊自然條件和社會歷史原因強調對妻子的保障,從而逐步實現將夫妻扶養關係推向一種平權、對等、統一的互動運行模式。

(3)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係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常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係。無論婚姻的實際情勢如何,也不論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狀況怎樣,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因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必然是一種侵權行為。

(4)夫妻扶養作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但在實際運作上,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應以當事人自我調節為主導,以自覺履行為普遍,並以公力幹預為輔助,以司法救濟為保障。

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無獨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如果夫妻雙方因扶養問題發生糾紛,可以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扶養糾紛時,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應當及時依法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摘自:楊大文、龍翼飛主編,《婚姻家庭法》(第七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出版,第212頁。)

2.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不影響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履行

夫妻間約定分別財產制不能否定夫妻之間法定的扶養義務。因為分別財產制是夫妻約定的財產制度,是夫妻雙方就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權利進行的約定,具有約定性,而夫妻扶養義務則是基於夫妻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法律規定的義務,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雙方財產的歸屬約定,並不能否定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更何況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內涵不僅包括物質供養,還包括生活扶助和精神扶養。

再者,我國現行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免除相互扶養的義務。因此,約定的經濟上的約定財產制與法定的身份上的扶養義務是可以並存的,在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之間,該法定扶養 義務一樣存在。在夫妻一方出現意外情況,比如患病、傷殘、下崗等情況,並因此而造成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或者出現自己難以獨立支付的債務,此時一方就應當從自己個人財產中拿出一部分用以扶養需要扶養的一方,維持其基本生活條件,以使需要扶養的一方的生活水平同自己的生活水平大體相當。

(摘自:沈志先主編,《婚姻家庭案件審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225~226頁。)

3.違反夫妻間扶養義務的法律後果

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以維持其生活。

扶養人拒絕扶養權人的扶養請求的,扶養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養費的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強制有扶養義務的夫妻一方履行扶養義務。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同時又以與扶養權人分居滿2年、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的,扶養權人如果同意離婚,可請求扶養人支付婚姻關係解除前未支付的扶養費,同時請求扶養方提供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如果扶養權人不同意離婚,則應駁回扶養方的訴訟請求。如果扶養方堅持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不能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為由而剝奪其離婚自由的權利。但在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時,應當同時判令其支付離婚前未支付的扶養費,同時對扶養權人提供離婚時的經濟幫助。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致使扶養權人陷入生活無著的境地,構成遺棄罪的,在承擔支付扶養費的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摘自:房紹坤、範李瑛、張洪波編著,《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第四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65~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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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2010年)》

1、夫妻之間的扶養關係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1)夫妻之間扶養關係產生的確定標準。只有合法夫妻身份關係的存在,才產生夫妻之間的扶養關係。合法的夫妻是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雙方,因此夫妻之間扶養權利和義務始於婚姻締結之日。

(2)夫妻之間扶養關係成立條件的確定標準。夫妻通常情況下各自都有獨立的經濟收入,相互間不發生扶養問題,但在一方無固定收入並缺乏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雙方收入懸殊等情形下,夫妻一方就有權要求他方履行扶養義務。

(3)夫妻之間扶養關係消滅的確定標準。夫妻之間扶養關係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夫妻之間扶養關係消滅的確定標準是夫妻間身份關係的解除,主要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和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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