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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與緣分
人生原本就是一場秀麗的相遇!相遇讓我們明白生命原先如此相似卻又如此不同,就像世界上沒有兩片相似的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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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與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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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與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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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 1090條是關於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規定。在《婚姻法》第42條的基礎上,將「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修改為「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取消了對承擔經濟幫助義務的責任財產的限制。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承擔著保障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可以說是離婚救濟體系中的兜底條款。
法信 · 法條變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信· 類案裁判規則
1.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對沒有收入來源的一方應判決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嶽某訴曹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應準許離婚。對於確實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離婚後將導致生活困難的女方,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另一方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
審理法院: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件(河南),發布時間:2015-11-20
2.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劉某與薛某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一方當事人為家庭付出較多,離婚後,沒有經濟收入,沒有住所,仍需撫養未成年人子女的,屬於生活困難者。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關於房屋的居住期限,應結合案情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不影響另一方生活的情況下,生活困難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時。
案號:(2014)青民五終字第106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6輯(總第100輯)
3.離婚時,如夫妻一方存在生活困難,另一方有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徐某訴端某扶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該義務實質上是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延續。離婚時,因另一方未到庭,客觀上無法向其主張經濟幫助,但並非意味著經濟困難一方該項權利的喪失。離婚後,經濟困難一方仍有資格行使要求另一方予以經濟幫助的權利。
審理法院:江蘇省溧水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6年8月10日第3版
4.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經濟幫助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酌定經濟幫助的數額——黃某某訴樓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在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幫助,這不僅是一種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並綜合考慮雙方經濟情況、當地消費水平以及雙方此前離婚補償的協議情況和財產分割情況,酌定一方給予經濟困難一方經濟幫助的數額。
案號:(2012)廈民終字第1296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編:《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09~212頁
5.婚後一方未參加工作,離婚後再次就業需要一定的適應期,且其無房居住,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李某與於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雙方婚後不注意培養感情,導致雙方感情日漸淡薄,經調解無效,雙方已無和好可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準予離婚。婚後一方未參加工作,一直在家撫養孩子,離婚後再次就業需要一定的適應期,且其無房居住,生活困難,故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
案號:(2019)晉02民終305號
審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19-08-20
6.離婚後一方沒有收入及居所,確屬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吳某、林某1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後常因家庭瑣事吵鬧,致雙方矛盾日益擴大,應當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準許離婚。離婚後一方沒有收入及居所,確屬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案號:(2018)粵15民終402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18-12-29
法信·司法觀點
離婚經濟幫助的標準與方式
離婚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符合離婚經濟幫助情形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確定提供經濟幫助的標準和履行方式等。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實際情況,參考男女雙方的財產狀況、經濟能力、當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以充分保障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權益、滿足其實際生活需要為目的,確定經濟幫助的標準、數額及方式。
經濟幫助的方式,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實際情況的不同,採取現金幫助、勞務幫助或實物幫助等,還可以視情況採用一次性幫助、定期幫助或住房幫助等其他形式。(1)離婚時一方年紀較輕,具備勞動能力,生活暫時困難,之後有自行緩解可能的,可給予一次性幫助或短期的定期幫助。(2)離婚時一方因年老或疾病,喪失或缺乏勞動能力,又無其他收入來源的,應當給予相比第一種情況更多的一次性幫助或時間更長的定期幫助。(3)對於沒有住處而生活困難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第3款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一方沒有住房,而另一方有條件可以提供的,可以由其向生活困難方提供住房,這種權利既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所有權,具體方式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提供居住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對居住權設立一定的期限或條件。男女雙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物權編中的用益物權分編第十四章有關居住權的規定,籤訂居住權合同並辦理登記。就以住房所有權提供經濟幫助的問題,有學者認為,支援性物質支出在提供幫助一方的財產中不應當佔過大的比例,否則明顯與經濟幫助的性質不匹配,有救濟過度之嫌。現行立法對以住房提供經濟幫助時的具體方式並無強制規定,無論向生活困難一方提供居住權還是所有權,均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對於一方經濟狀況較好,提供住房所有權給生活困難的對方對其自身財產狀況不至造成較大影響的,亦不能排除以住房所有權提供經濟幫助的適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326~327頁。 )
法信·關聯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
六、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七、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來源:法信
原標題:《法學園地 ▏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㉕:關於離婚經濟幫助的相關裁判規則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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