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之間的扶養、贍養義務大家都知道,但是關於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你又知道多少呢?不履行扶養義務會承擔什麼法律後果?我們該如何維權呢?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以下資料,來看看吧。
一、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法律來源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將夫妻間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為具體的法律規定,要求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起扶助供養的責任。
二、不履行扶養義務,可以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
甲乙是夫妻,如果甲因殘疾、患有重病或者經濟困難等導致無獨立生活的能力,需要扶養,乙有義務在能力範圍內履行扶養義務,但是乙沒有履行,那麼,甲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乙支付撫養費,在緊急情況下還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江蘇省近日就公布了一個這種案例:肖某和武某是合法夫妻,肖某不幸患上肺癌,花光了自己婚前自有資金,並向親友借錢購置藥物,醫療、購藥費用近60萬元。由於後來武某不肯承擔肖某的後續治療費用,肖某委託妹妹作為代理人,將丈夫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武某履行夫妻扶助義務,立即支付醫療費30萬元。訴訟過程中,因治療需要,肖某申請先予執行,請求武某先行給付10萬元,並提供了擔保。法院審核後依法作出先予執行裁定,並移送執行。
經法院審理,對肖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不履行扶養義務,婚內也可以請求分割財產?
講一個山東省的案例:許某和於某雖然分居,但是尚未解除婚姻關係,於某因患病在老家休養,缺乏生活來源,無法支付後續的醫療費用,而許某拒絕給付於某後續治療費用。之後,於某將許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許某履行扶養義務,並給付醫療費20000元。經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許某養殖生豬,其收入高於當地最低的生活保障水平,應承擔相應的扶養義務。經調解,最終許某同意賣掉家中部分生豬,並將所得收益給予於某用於後期治療。
其實,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應予以支持。實踐中,處理該類案件涉及的財產問題,既要考慮提出扶養訴求一方的實際情況,也要兼顧對方的履行能力和分割共同財產的可執行性。
四、不履行扶養義務,會不會構成犯罪?
我國婚姻法還嚴禁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遺棄罪作出了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謂「情節惡劣」,包括但不限於: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
所以,遇到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時,可以選擇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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