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8月31日消息,近日,該院以破壞軍婚罪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經查,現役軍人陳強(化名)與王潔(化名)於2019年7月登記結婚。婚後,陳強長期在外服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與王潔系同事關係,且明知王潔系現役軍人的配偶,仍與其私下交往發展關係,進而以男女朋友名義同居生活。
目前,該案正在繼續偵查中。
以上內容來源: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
本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明知王潔(化名)為現役軍人的配偶,仍與其私下交往發展關係,進而以男女朋友名義同居生活,因涉嫌破壞軍婚罪而被逮捕,下面,我們來看看什麼是破壞軍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強姦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發條可以 看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者結婚的,既構成重婚罪又構成破壞軍婚罪,由於破壞軍婚罪是特別罪名,所以不以重婚罪定罪處罰,將同居行為定為犯罪行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構成破壞軍婚罪,彰顯法律對破壞軍婚罪從重打擊以及對軍婚的重點保護。此外,行為人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也明示法律對現役軍人的配偶以及現役軍人的婚姻家庭關係的保護。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對方為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不構成本罪。
——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侵犯客體為破壞現役軍人的婚姻家庭關係。
——本罪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行為模式:
1、非軍人+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破壞軍婚罪
2、軍人+軍偶+同居或者結婚=破壞軍婚罪
3、軍人+軍人+雙方非軍偶+同居或者結婚≠破壞軍婚罪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明知王潔(化名)系現役軍人陳強(化名)的配偶,仍與其私下交往發展關係,進而以男女朋友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符合破壞軍婚罪構成,如果本案經偵查在案證據確鑿充分證明周某某有以上犯罪事實的,應以破壞軍婚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