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男子因為涉嫌破壞軍婚罪被批捕,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法律上關於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再一次進入公眾視野。
軍人身份有其特殊性,軍人的婚姻家庭生活的穩定與否,也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軍人保家衛國的積極性。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有利於穩定軍心,保持戰鬥力。
因此,在我國法律上,也對軍人的婚姻作出了特殊的保護,體現在婚姻法和刑法上的特別規定。
《婚姻法》第33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一方為現役軍人另一方非軍人的軍婚中,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一般情況下,需要徵得軍人的同意。
當然,也不是說只要軍人不同意離婚,非軍人一方就離不了。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如果出現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法定事由,非軍人一方還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
關於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根據最高法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主要包括三類情形:
①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總體來說,非軍人一方除非舉證證明軍人一方存在以上的重大過錯,否則,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非軍人一方就很難解除婚姻關係。
這體現了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特別保護。
【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即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客觀上實施了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破壞軍婚罪追究的對象,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第三者;對於軍人的配偶,除了可能構成重婚罪以外,一般不以破壞軍婚罪追究。
【強姦罪】
我國刑法上還有一處對軍婚特殊保護的規定,即: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將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破壞軍婚,違法犯罪,也有悖社會公序良俗,嚴重譴責。
理可頓悟,事需漸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