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肩負著保衛國家、社會、人民的責任,因此在對自身的感情方面投入的關注就會比較少。出於對軍人的關愛,我國法律對軍人的婚姻有比較特殊的保護規定。關於軍人離婚時財產怎樣處理,這是一個比較複雜而專業的問題,既涉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也涉及到軍人管理的相關法規,在離婚訴訟時分清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很重要,使自己在分割財產時不易吃虧,也是對方不找麻煩,但是這個問題一般不好解決。在軍人婚姻宣告失敗,和軍人離婚需要哪些材料、怎麼辦理?河北領航律師事務所劉彥立律師為您詳細解讀。
一、我國法律對軍人的婚姻是給予保護的,如果長期兩地生活,一方想離婚。那麼,和軍人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雙方一寸照片兩張。(二)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三)本人的結婚證;(四)雙方當事人共同籤署的離婚協議書。
劉彥立律師補充:
二、和軍人離婚辦理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一、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二、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
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籤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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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一條明確了:1、夫妻一方是軍人,另一方不是軍人,不是軍人的一方提出離婚的,需軍人一方的同意:2、作為軍人,必須是現役軍人,不包括退伍軍人、軍隊裡的後勤人員、人民警察等;3、軍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不受該款限制,也就是說,如果軍人一方存在婚姻法上規定的過錯的(如婚外情等),非軍人的一方提出離婚,無需徵得軍人一方得同意,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
司法實踐中,非軍人一方作為原告起訴,法院首先作調解,經過審理,如果認為雙方的感情的確已經破裂,需判決離婚,而軍人一方堅持不離婚的情況下,一般的操作是,通過軍人一方所在單位團級或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門作思想工作,讓軍人一方同意離婚,根據「同意書」判決離婚。
劉彥立律師總結:
故,軍婚的處理,與普通婚姻的訴訟有很多不同之處,也體現了國家法律對軍人的特別保護,通過法律的方式維護軍人婚姻的穩定性,鼓勵軍人在履行職責保家為國過程中,沒有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