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程序——訴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訴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婚姻關係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戶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摺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已被轉移,應作說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訴訟離婚程序——訴訟離婚的費用
一、法院收取的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起訴離婚時,原告需要向法院交納離婚訴訟費,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案件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雙方均有責任,按照責任的大小雙方各自按比例承擔。如果法院立案且原告交納訴訟費後原告撤訴,法院只退還已繳納訴訟費的50%。
對於離婚案件,不涉及財產的訴訟費為每件50~300元;如果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其他費用
1、評估費用
如果雙方對於共同所有的房產、車輛等財產價值存在較大爭議,法院在雙方不能達成協商一致而又不適用競價方式的前提下,一般會建議原告申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費用收取與財產價值相關,但至少都會在二千元以上,財產價值越高,評估費用越貴。
2、公告費用
如果被告失蹤,法院需要通過公告方式送達開庭傳票的,公告所需的費用按規定是要先由申請人(原告)承擔的,申請人可以將其列入訴訟費用,請求被告承擔。
三、律師費用
目前,離婚案件各地律師收費不一。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律師收費相對較低;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律師收費相對高一些,有的律師四、五千元就可以接手一個離婚案件;有的律師起價卻能達到一萬。
訴訟離婚程序——異地訴訟離婚程序步驟有哪些
(二)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序: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
1、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2、法定離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結合1989年最高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訴訟離婚程序——法院訴訟離婚程序
法院訴訟離婚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訴訟離婚程序——軍人訴訟離婚程序
軍人離婚案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有關軍人訴訟離婚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後,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三、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軍人離婚案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相關知識
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籤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這裡的「兩審」,是指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其中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有著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訴訟離婚程序——哺乳期訴訟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哺乳期訴訟離婚程序
辦理訴訟離婚提交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申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準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訴訟離婚程序——法院涉外訴訟離婚的程序
關於涉外離婚訴訟的程序有如下規定: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訴訟離婚程序——新婚姻法訴訟離婚財產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逕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訴訟離婚程序——訴訟離婚要多長時間
一、審理離婚糾紛案件的時間:
對於婚姻案件的審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通常會從家庭穩定、社會和諧等原則考慮,所以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會比較謹慎。我國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之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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