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8 11:1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
提出了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
最近,離婚冷靜期再一次上了熱搜!
日前民政部
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
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
引發社會廣泛熱議!
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離婚冷靜期程序如何辦理?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程序的調整
讓不少網友感嘆將有利於
「閃婚閃離」現象剎車
但也有不少人反問
如果其中一方有家暴行為
那麼離婚還需要「冷靜期」嗎?
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在《民法典》第1079條中有明確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當準予離婚。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離婚都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如果訴訟離婚中,因為出軌、家暴、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導致婚姻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對此,有一些人擔心
別有用心者會利用這段時間作掩護
暗中轉移財產、規避責任
損害另一方的切身利益
在離婚冷靜期內
遇到下面這些問題,我們該怎麼辦?
1、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在離婚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意味著雙方沒有達成共識,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表示,要麼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說明你們還要再冷靜反思。
離婚登記程序的調整,《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婚姻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相關要件方面沒有本質的變化,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2、一方新增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我國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有著明確的約定,近年來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較為嚴格。
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夫妻共同債務,並不能一概認定屬於或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應當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準繩,因此離婚冷靜期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並沒有必然的聯繫。
3、分居者,一方強行闖入另一方住所怎麼辦?
對於這種行為,不僅要考慮房屋的所有權,還要考慮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夫妻一方單獨居住的房屋,即便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仍享有居住的權利,另一方不能強行闖入,只能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如果另一方違背實際居住人的意志強行闖入房屋等行為,侵害了實際居住一方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通過報警等方式尋求得到法律的保護。
據悉,離婚冷靜期的出臺,主要針對的是衝動、「臨時起意」式的草率離婚。立法設置離婚冷靜期,用法律手段反對輕率離婚,也保障婚姻自由。
婚姻是社會的基石。穩定的婚姻,意味著和睦的家庭,意味著幸福的人生,也意味著社會的安定。
日前,民政部已聯合全國婦聯出臺指導意見,要求婚姻登記機構專門設置結婚頒證儀式,把儀式納入婚姻登記流程,從而增加婚姻的儀式感和家庭責任感,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價值觀,推進和諧婚姻家庭建設。
來源:蘇州普法喜歡此內容的人還喜歡
原標題:《【微普法】離婚登記程序變了!冷靜期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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