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不適用於有家暴情形的訴訟離婚

2020-12-11 瀟湘晨報

近日,「離婚冷靜期」引發熱議,針對社會關心的「冷靜期的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在12月4日新聞通氣會上民政部回應: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於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近日,民政部出臺了《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婚姻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作出了相應調整。會上,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就大眾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民法典正式實施給婚姻登記程序帶來哪些變化?

答: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作出了一系列調整,比如不再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並相應增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撤銷申請;期滿後三十日內不申請離婚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將原婚姻法規定的「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修改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上述規定的調整,直接帶來婚姻登記程序的變化,對全國的婚姻登記工作產生重要影響。

鑑於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婚姻法同時廢止,《婚姻登記條例》修訂出臺還需要一定時間。為保證民法典的順利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全國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履職,民政部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該《通知》。

問: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具體規定是什麼?

答: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申請,就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受理,即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審查,即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登記(發證),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離婚。

問:為什麼要設立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答:根據民法典三十日離婚冷靜期制度,《通知》將離婚登記程序相應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實際由過去的四個步驟增加了一個步驟,就是離婚冷靜期。這個程序的調整,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問:申請離婚的時候是否要提交離婚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不需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按照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須共同籤署《離婚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我們雙方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申請內容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由此,可以視為當事人屬於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商一致的協議。且在離婚冷靜期及正式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處置意見還可能發生變化,由此也會帶來協議內容的變化。同時,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需要與離婚登記辦結時間一致,離婚協議提交的早晚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

為方便當事人,簡化離婚登記手續,優化離婚登記流程,《通知》不要求當事人在離婚申請階段提交離婚協議,而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提交離婚協議文本即可。

來源:中國婦女報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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