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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12月4日消息(記者車麗)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近日,有關「離婚冷靜期」的熱議備受關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30日冷靜期,如何來算?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民政部4日召開新聞通氣會予以一一回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作出了一系列調整,其中,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撤銷申請;期滿後三十日內不申請離婚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這30天冷靜期如何來算?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指出:「就是從你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這天開始算,算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後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你撤回離婚申請。」
如果在離婚冷靜期內,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王金華表示:「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說明你們還要再冷靜反思。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事實上,離婚冷靜期並不是我國立法機關或民政部門的獨創,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對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例如,葡萄牙的民法典規定冷靜期為3個月,澳大利亞的家庭法規定冷靜期為12個月。我國澳門地區規定,夫妻無未成年子女且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沒有冷靜期限制,但是有未成年子女的,須經過3到6個月的冷靜期。
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與此前相比,新增了「冷靜期」。在申請離婚的時候,是否要提交離婚協議?民政部社會事務司二級巡視員楊宗濤回應,「不需要」。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楊宗濤提到:「當事人屬於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商一致的協議。且在離婚冷靜期及正式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處置意見還可能發生變化。同時,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需要與離婚登記辦結時間一致,離婚協議提交的早晚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因此,為方便當事人,簡化離婚登記手續,優化離婚登記流程,不要求當事人在離婚申請階段提交離婚協議,而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提交離婚協議文本即可。」
針對公眾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楊宗濤回應,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他說:「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民法典第1079條有明確規定,家暴,法院可以判決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