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縱火案」背後的社區自治和公共參與問題

2020-12-20 澎湃新聞
6月22日早晨5時許,位於杭州上城區鯤鵬路的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造成一位母親和三個孩子死亡。警方查明,火災系遇難者家中保姆縱火造成。圖為火災過後的建築外觀。東方IC 圖

幸福的生活不僅僅是你擁有300平米的豪宅,還和只有5平米的保姆房有關,和地下室10人一間的物業宿舍有關。你在外地出差為幸福努力,你的保姆在家裡用打火機把你的幸福毀滅。我要告訴大家,一個人的幸福不只是看你自己活得有多光鮮亮麗,還要看你身邊的弱者是不是覺得這個社會很公平。

一個社會公平不公平,遠不只是看正義的聲音有多少,遠不只是看道德的歌曲有多響亮。

這些天,杭州「保姆縱火案」正引發輿論喧囂,網民幾乎一邊倒地秀業主善良,扒保姆各種隱私邪惡,似乎該保姆非千刀萬剮不可。

針對這起保姆縱火案,有網民說「中國惡人多」,我記住了;有網民說「善良必須帶有鋒芒」,我不會忘記;有網民說「無知就是罪,貪婪就是惡」,我會銘記在心;有網民說「無知即罪惡,德性即知識」,我也知道;有網民說「看相擇人」,我會恪守;有網民說「不能用金無足赤容惡縱惡」,我也在做;有網民還說「公民教育迫在眉睫,常識回歸勢在必行,建立現代文明社會,必須要從全社會的公民教育做起」,我也認為有道理。

這些有理有據、有道德有情操、有遠見有行動的評論,都讓我覺得很對。但是,對一個公共事件的觀察和分析,不應僅僅停留在道德的譴責、無痛的悲憫以及不切實際的呼籲上。如果道德批評就能把人命關天的問題解決了,那麼還要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幹什麼?我們需要深入地分析探究事件涉及的各方各自的社會義務和法律責任。

火災本身的匪夷所思和相關案例

6月22日一早,位於杭州市上城區鯤鵬路的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一起因保姆縱火而引發的火災,造成一位母親和三個孩子死亡。據警方通報,保姆莫某某用打火機點燃了客廳內物品,過火面積50平米。而失火的住宅足足有300平米之大。

很多媒體的報導都提到,遇難者的親屬和現場業主表示,火災發生時,18層的消防栓沒水,不能啟動,從16層消火栓接通的水管壓力不夠,消防警鈴和消防廣播沒有聽到,火災警報是物業派人挨家挨戶敲門通知的。負責該小區物業管理的香港上市公司綠城服務則對媒體稱:起火時小區樓內各消防設施工作及煙感器工作均正常,消防廣播是啟動的,也派人挨家挨戶敲門了。

6月24日下午,藍色錢江小區三四十位業主開會,激憤地質疑物業:為什麼物業發布的通報不介紹火災發生時一系列反應的具體時間以及應急預案;小區夜間巡邏保安的人數有多少;24小時監控室在哪裡;物業人員有無防災經驗。火災驚醒了一連串的質疑。

目前,對於火災發生時,物業是否實施了有效救援,樓內消防設施是否能正常使用,遇難者家庭、其他業主與物業各執一詞。

更有甚者,遇難者家屬反映,消防人員到場後遲遲沒有破門救人,甚至表示破門需要請示領導。

一組數據發人省醒。根據杭州警方的消息,6月22日5時07分,杭州消防支隊指揮中心接到藍色錢江小區的火警;5時54分,現場火勢得到控制;6時48分,現場火災被撲滅。不難看出,整個過程匪夷所思地耗時近兩個小時。

據公安部消防局的數據,2016年,全國54.4%的火災在30分鐘內被迅速撲滅,26.4%的火災在30分鐘至1個小時內被撲滅,12%的火災撲救時間在1至2個小時內,只有7.1%的火災撲救時間超過2個小時。

全國只有7.1%的火災撲救時間超過2個小時,但杭州這起過火面積只有50平方米的住宅火災,卻匪夷所思地用了近兩個小時才完全撲滅

。顯然,房屋的主動防火系統和消防人員的現場撲救均存在重大問題。

一個美國的案例可以對照。1990年7月16日18時30分,總共102層的紐約帝國大廈第51層發生火災。當時大樓內至少有3000人,最高的消防雲梯舉高最多能到達55米,第12層處。第51層失火,消防隊員到了現場無計可施。但最終無一人死亡,整個火災的撲滅,完全依靠樓內消防供水充分加上直升飛機增援。

帝國大廈的案例說明,如果說一棟建築物內的消防設施能正常運行,消防供水充分,物業公司救助處理得當,一場過火面積僅50平米的小火災,根本不可能造成任何人員的傷亡。

《消防法》缺位,物業公司又如何

那麼,關於火災預防和應對,制度層面的規範是否都落到了實處?

我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的消防安全職責。針對住宅區,《消防法》在第十八條還特別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此外,《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假如《消防法》的規定得到認真落實,假如普通人經過消防演練,火災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可以大大減少。

回到杭州小區縱火事件,該小區2011年竣工交房,大部分業主在2013年入住,至今起碼已有四年之久,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物業公司和學校必須檢討:

《消防法》的相關規定是落到了實處,還是只走了一個過場?

消防自救當然是現代城生活必須的生活技巧,假如那位母親掌握一定的火災自救技巧,考慮到現場過火面積並不大,母子四人原本可能倖免於難。但我們不能因此就說:遇難者自身的無知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火災來臨,靠普通人自己逃生是最後一道防線。事實上,城市是一個需要高度協作的社會體系,消防部門及時有效地救援,也只是補救措施。更關鍵的地方在於,高層建築的火災預防,需要的是建築物本身具備從設計、附屬設施開始的主動防火能力。所以,追責杭州這起保姆縱火案,不應放過房屋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只不過從目前物業公司的態度來看,它們並不準備承擔責任。

我們來看相關法律條文。

消防設備屬於特種設備,我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第三十八條規定:「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據2016年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的精神,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從以上所引法律條文可以清楚得知,

縱火的保姆固然可惡,但負責藍色錢江小區物業管理的綠城服務自身的責任也實在難以推卸

。假如這家物業公司在消防安全方面盡職盡責,再假如消防部門本身訓練更有素、經驗更豐富一點,四人死亡的悲劇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深層次的社區自治和公共參與問題

如果一定要談公民素質,我們更應該注重中國基層社區的自治與重建問題。

杭州「保姆縱火案」從一個側面展示出的隱性問題是,中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基層社會的自治能力萎縮,至少是未能同步增長

根據上引《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定的責任,物業公司、居委會、學校、幼兒園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只要有一個單位真正以人為本,依法辦事,這樣的悲劇都可以避免發生。

從小區住宅內主動防火設施運轉不靈來看,物業公司也應該對火災中母子四人死亡承擔部分責任。但沒有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實施過程監督,對物業公司的不作為,業主也只能在事故發生後才能追責。更進一步,就個案而言,事後無論如何追責,生命的損失都已無法彌補。從大面上看,公共服務缺乏過程監督,出問題只是概率事件,誰遇上誰倒黴。

在一些高端小區,不少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都存在心照不宣的契約:只要物業公司為我服務好,我就不管物業的其他事。這些業主主觀認定,業主權利在購房合同中寫得清清楚楚,物業公司還敢剝奪了不成?殊不知,

業主權利的價值不是寫在紙上,如果業主不通過行動參與,權利就是一張廢紙,等小區出現公共災難的時候,物業可以跑路,苦難只有業主承擔

從理論上講,通過成立業主委員會,通過對物業服務的過程進行監督,小區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公共災難的發生。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很多小區業主對社區公共事務充滿了怠倦,不要說參與管理,就是居委會或物業公司組織消防演練,很多人都拒絕參加。

回到杭州這個案例,一個數百名保安看護的高端小區內,一套市價千萬元的豪宅中,一個身價上億家庭的母親和三個孩子死於一場保姆點燃的火災,而直到火災發生,小區內所有人才知道煙感裝置是不報警的,消防栓的水壓力是不夠的。災難已經發生,無論該物業公司最終將承擔多少法律責任,最終的傷害還是業主自己。

這一切都源自中國人缺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能力和動力。

大家都應該還記得6月15日發生在江蘇豐縣一家幼兒園附近的爆炸案。透過現場視頻,我們看到,爆炸發生後,很多人躺在地下痛苦掙扎,另有很多人在一旁拍攝視頻,卻鮮有人出手相助。可以對照的是,2013年4月15日,美國波士頓馬拉松比賽終點附近連續發生兩次炸彈爆炸,案發現場照片顯示,各色人等都積極參與到現場救助當中。

我無意說中國人一概沒有同情心、素質低下,只是想說,

正在經歷高速城市化的中國人大多缺乏自我救助的訓練,乃至於面對突如其來的災難,很多人多半不知道該如何施救

亡羊補牢,為時未晚。要讓基層社會具備自治能力,至少今天擁有房產的城市中產階層必須意識到,自己作為一個中產者,在擁有房產之後,應該為這個社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和義務。這種責任和義務,可以是基於自身個體權益也可以是基於社區福祉而不斷外延出的行動和公共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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