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湯向明 趙斌 記者陳佳報導:父母離異,孩子由父親監管撫養。不料幾年後,父親因病去世,姑姑心疼孩子便代為照顧。然而,由此引發了孩子母親與姑姑之間關於撫養權、探視權的矛盾。
2015年,毛某與王某雲協議離婚,當時約定好女兒王某冰由王某雲負責監管、撫養到18周歲,毛某不承擔任何撫養費用。
2019年12月,王某雲因病去世,王某冰隨後一直與姑姑王某香共同生活。但由此引發的撫養權、探視權等問題也接踵而來。為此,毛某一紙訴狀將王某香告上法庭。
德興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幹涉。具體到本案,王某冰系被告王某香的侄女,其父親因病死亡後隨其姑姑一起生活,雙方產生了一定的感情,被告不舍王某冰可以理解;但姑姑等親人不能取代父母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王某冰的父親因病死亡,其監護權、撫養權理應由作為母親的原告毛某行使。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毛某的訴請,由其行使未成年人王某冰的監護權、撫養權。
【來源:大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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