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提出禁止使用零添加新規範

2020-12-15 中國食品安全網

摘要:據悉,《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將持續徵求意見至8月26日,規定禁止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外包裝標註「無添加」等字樣,全面完善我國食品標識管理的系統性、完整性。


  

食品標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籤、說明書,涵蓋了食品法規、衛生、營養、宗教、警示等內容,是反映食品安全衛生質量狀況的載體,也是食品安全質量控制的一項重要保障措施無證生產、摻雜使假、非法添加等食品生產違法行為往往與食品標識有關,藏在食品標識背後的違法行為非常隱蔽且性質惡劣,直接危害消費者的切身利益,阻礙行業的健康發展,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禁止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外包裝標註「無添加」「零添加」等,不僅有助於規範和約束企業的生產和經營行為,還能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近期,《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正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將持續收集意見至今年8月26日。以前食品標識上一些讓人頭疼的問題,在《徵求意見稿》中都提出了新規範。比如,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食品標識上應顯著標示「轉基因」字樣;「零添加」「特供」「特製」「特需」等詞語都不允許出現在食品標識上。所謂食品標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籤、說明書,涵蓋了食品法規、衛生、營養、宗教、警示等內容,是反映食品安全衛生質量狀況的載體,也是食品安全質量控制的一項重要保障措施。

接受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食品標識是消費者獲取食品相關信息最簡便、最重要的途徑,也是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該產品的第一信息源。但目前存在的現實問題是,無證生產、摻雜使假、非法添加等食品生產違法行為往往與標識有關,因此需要綜合施策,加強信用監管、聯合懲戒,有力震懾食品標識違法的源頭。

食用鹽明確標註是否「加碘」,轉基因食品須標註「轉基因」。拿到一包食品,翻來覆去找不到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的情況偶有發生;好不容易找到了生產日期,字跡卻又模糊不清。今後,這樣的情況將被明文禁止。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底該標在哪?此次的《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應當顯著標註,可以印製在白底色的包裝面上;採用雷射蝕刻方式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的,文字應當清楚。生產日期、保質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於3毫米。食品保質時間不超過72小時的,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應當標註到小時。當《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原衛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同時廢止。

7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2020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情況》顯示,上半年,全國市場監管系統共完成食品安全監督抽檢1380697批次,依據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檢出不合格樣品29153批次,總體不合格率為2.11%,同比下降0.25個百分點。目前,我國食品標識管理的依據缺少完整性、統一性、系統性、權威性。

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食品標識的定義:「粘貼、印刷、標註或者隨附於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辨識和說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徵或者屬性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並強調「食品標識包括標籤、說明書。」同時也明確了各級監管機構的分工,突出了各方的監管責任及法律責任。此外,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食用鹽加碘、用復原乳生產液態奶,也需要明確標註。食用鹽加碘的,應當在食品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標註「加碘」字樣並標明碘含量;食用鹽未加碘的,應當標註「未加碘」。而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註「復原乳」字樣。

接受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體現了與時俱進的務實精神。在食用鹽的成分中明確標註是否「加碘」,有利於老百姓選擇;標註清楚「復原乳」成分,是尊重消費者知情權的體現。此次《徵求意見稿》還突出了對我國食品添加劑管理的重要性。

食品添加劑是食品工業中研發最活躍,發展和提高最快的內容之一,許多食品添加劑在純度和使用功效方面提高很快。一方面,食品添加劑大大促進了食品工業的發展,被譽為現代食品工業的靈魂;另一方面,食品添加劑的濫用及行業的不規範給食品安全帶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地引起廣大消費者的關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說:「選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安全原則,即添加劑不能破壞食品的營養素,不能影響食品的質量及風味;不得掩蓋腐敗變質食品的缺陷;使用方便安全,符合相應的質量指標,不產生有毒有害物質;使用於食品中,能分析鑑定出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出,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在食品標識上顯著標示「轉基因」字樣。對於未使用轉基因的食品原料,就不得以「不含轉基因」「非轉基因」或者類似字樣介紹或宣傳鼓吹食品。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特別是關於轉基因食品的爭議,由來已久。目前,我國對於轉基因作物商業化種植的批准,只有轉基因棉花和番木瓜,並沒有對轉基因糧食作物商業化種植進行批准。我國對轉基因食品實行強制標識制度,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凡是列入標識管理目錄並用於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都必須進行標識。

食品標識不強調特定人群,特殊食品標識不宣稱功能。哪些內容不得出現在食品標識上?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了10項「不得標註」的食品標識內容。它們分別是: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對於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類似字樣強調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對於未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轉基因」「非轉基因」或者類似字樣介紹食品的;使用有違道德倫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稱和文字描述的;使用已經註冊的藥品名稱作為食品名稱的;使用「特供」「特製」「特需」「監製」等詞語介紹食品的;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禁止標註的內容。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都喜歡在自己的外包裝上標註「零添加」「無添加」等字樣,以此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青睞。然而,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是一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耍小聰明。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對此分析稱,按多數消費者的理解,在食品中「零添加」「無添加」,指的就是食品中不包含任何添加劑,這往往意味著食品更加安全、健康。但實際上,很多食品之所以能保存很久不變質,就是因為使用了食品添加劑。只要使用食品添加劑合法適量,在安全範圍之內,就不會給食用者的身體健康帶來危害。禁止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外包裝標註「無添加」「零添加」,不僅有助於規範和約束企業的生產和經營行為,還能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記者注意到,在此次《徵求意見稿》第四章特殊食品標識的特別要求中專門提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有關產品註冊、備案管理的規定,涉及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內容的,應當與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特殊食品標籤、說明書一致。特殊食品說明書與標籤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標籤已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不另附說明書。

對於嬰幼兒配方乳粉,《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適用於0-6月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其可選擇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進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此外,保健食品標識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和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標誌、保健食品註冊號或者備案號、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等。

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戚建剛介紹,目前,我國保健食品常見的違規宣傳方式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保健食品超出批准內容虛假誇大宣傳;二是普通食品宣稱有保健食品的功效,普通食品未經審批聲稱具有各種功效,甚至其功效超過保健食品功能;三是其他類產品冒用「保健品」的名義宣稱保健功效。「社會反映的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問題很大一部分不是真正的保健食品。這些未經安全性審評的產品打著保健食品的幌子,游離在法律監管之外,非法添加藥品和其他僅可用於保健食品原料的情況十分普遍。比如,某些不法商家未按批准註冊的配方生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藥品,如在輔助降血糖產品中添加格列本脲,在增強免疫力產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非保健食品違法添加藥品和使用僅可用於保健食品的原料尤為惡劣。」戚建剛說。

違法行為多藏於食品標識,整治標識造假應多措並舉。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重要的民生問題,特別是食品保健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更是老百姓熱議的話題。這背後離不開食品保健食品虛假標識的問題。作為一個熱點、難點和反覆出現的問題,食品標識問題屢經整治雖然逐步有所好轉,但仍然不容樂觀,需要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戚建剛認為,食品標識看似是小問題,實則是大問題。食品標識就像一面鏡子,是消費者獲取食品相關信息最簡便、最重要的途徑,也是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該產品的第一信息源。不僅如此,無證生產、摻雜使假、非法添加等食品生產違法行為往往與標識有關。可以說,藏在食品標識背後的違法行為非常隱蔽且性質惡劣,直接危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阻礙了行業的健康發展,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在高秦偉看來,整治食品標識造假要想見到更加明顯的成效,取決於很多方面。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加強信用監管、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查處食品標識問題,法律依據明確,行政部門要著力查處一批有影響力的案件,嚴格依法處罰到人,要做到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罰到位,切實讓食品標識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有力震懾食品標識違法的源頭。

熊文釗則建議,整治食品標識造假除了發揮行政部門的作用,還要調動其他方面的力量積極參與。要充分發揮媒體特別是新媒體力量,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和消費者組織的作用,加大對食品標識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提高消費者識假辨假的能力。同時,要進一步落實食品標識違法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從法律層面看,虛假食品標識常常同時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責任。司法機關在裁判此類案件時,要充分考慮目前食品標識問題的嚴峻性和緊迫性,讓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食品標識打假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萬靜 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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