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貨物出口報關程序
(一)出口貨物的申報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貨物出口時,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同時提供批准貨物出口的證件,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
1.出口貨物報關單
一般填寫一式兩份(有的海關要求一式三份)。填單要求填報的項目要準確、齊全、字跡清楚,不能用鉛筆;報關單內各欄目,凡海關規定有統計代號的,以及稅則號列及稅率一項,由報關員用紅筆填寫;每份報關單如因填報有誤或需變更填報內容而未主動、及時更改的或出口報關後發生退關情況,報關單位應在3天內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
出口貨物報關單白色為一般貿易,粉紅色為進料加工專用,淺黃色為出口退稅專用,淺藍色為外商投資企業專用,淺綠色為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專用。
2.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單據
任何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都必須在向海關遞交已填好的報關單的同時,交驗有關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接受海關審核諸種單證是否一致,並由海關審核後加蓋印章,作為提取或發運貨物的憑證。隨報關單同時交驗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有:海運出口裝貨單(需報關單位蓋章);陸、空運運單;貨物的發票(其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需報關單位蓋章);貨物的裝箱單(其份數與發票相等,需報關單位蓋章)等。需要說明的是如海關認為必要,報關單位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訂貨卡片、產地證明等。另外,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或免檢的貨物,應在向海關申請並已辦妥手續後,隨報關單交驗有關證明文件。
3.出口貨物許可證
出口貨物許可證制度,是對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我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也採用這一制度對出口貨物、物品實行全面管理。必須向海關交驗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並不固定,而是由國家主管部門隨時調整公布。凡按國家規定應申領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報關時都必須交驗由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籤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並經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才能放行。但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所屬的進出口公司、經國務院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各部委所屬的工貿公司、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出口商品,視為已取得許可,免領出口貨物許可證,只憑報關單即可向海關申報;只有在經營出口經營範圍以外的商品時才需要交驗許可證。
4.檢驗檢疫制度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限報驗,後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啟用新的認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隊員衛檢局、動植物局、商檢局進行「三檢合一」,全面推行「一次報驗,一次取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收費,一次發證放行」的工作規程和「一口對外」的國際通用的新的檢驗檢疫模式。而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進出口檢疫的貨物啟用「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範圍內的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海關一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籤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取消原「商檢、動植檢、衛檢」,以放行單、證書及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通關的形式。同時,正是啟用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原來以「三檢」名義對外籤發的證書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時,從2000年起對外籤訂合同、信用證時都要按新制度辦事。
除上述單證外,對國家規定的其他出口管制貨物,報關單位也必須向海關提交由國家主管部門籤發的特定的進出口貨物批准單證,由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再予以放行。諸如藥品檢驗,文物出口鑑定,金銀及其製品的管理,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管理,進出口射擊運動、狩獵用槍枝彈藥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進出口音像製品的管理等均屬此列。
(二)出口貨物的查驗
出口貨物在通過申報環節後,即進入查驗環節。
出口貨物除按照國家規定、國際慣例以及經海關總署特準的可以免驗以外,均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查驗是海關對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一種具體行為。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實際出口貨物與報關單證所報內容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審查貨物的出口是否合法。確定貨物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即通過對出口貨物進行實際的核查,確定單貨、證貨是否相符,並為今後的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海關查驗貨物,一般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監管場所進行,如有理由要求海關在監管場之外查驗,應事先報經海關同意。
1.海關查驗的定義
查驗是指海關依法為確定出境貨物的品名、規格、成份、原產地、貨物狀態、數量和價格是否與貨物申報內容相符,對貨物進行實際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2.海關查驗的操作程序
(1)海關確定查驗後,由現場接單關員列印《查驗通知單》,必要時製作查驗關封交報關員。
(2)安排查驗計劃。由現場海關查驗受理崗位安排查驗的具體時間,一般當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驗計劃。
(3)海關查驗貨物時,要求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查驗貨物的包裝等工作。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逕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貨物保管人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4)查驗結束後,由陪同人員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
3.海關查驗的方法
(1)徹底檢查,即對貨物逐件開箱(包)查驗,對貨物品種、規格、數量、重量、原產地貨物狀況等逐一與貨物申報單詳細核對。
(2)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對貨物有選擇地開箱(包)查驗。對貨櫃抽查,必須卸貨。卸貨程度和開箱(包)比例以能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重量等查驗指令的要求為準。
(3)外形查驗,對貨物的包裝、標記嘜頭等進行驗核。外形查驗只能適用於對大型機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運、移動,但堆放整齊比較直觀的貨物。
4.海關查驗的時間承諾
查驗部門自查驗受理起,到實施查驗結束、反饋查驗結果最多不得超過48小時,出口貨物應於查驗完畢後半個工作日內予以放行。查驗過程中,發現有涉嫌走私、違規等情事的,不受此時限限制。
查驗貨物時,由於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貨物損壞的,海關應按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辦法: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一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籤字,各留一份。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明確定),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後,由海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3個月內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帳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
(三)出口貨物的放行
放行是口岸海關監管現場作業的最後一個環節。口岸海關在接受出口貨物的報關後,經過審核報關單據、查驗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了減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據上籤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裝運貨物。此時,海關對出口貨物的監管才算結束。在這種情況下,放行即為結關。出口貨物可以由發貨人裝船、起運。
對於暫時出口貨物、轉關運輸貨物,口岸海關接受申報以後,經審核單證,符合規定的,即可以放行轉為後續管理。另外,出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範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
(四)結關
結關是指對經口岸放行後仍需繼續實施管理的貨物,海關在固定的期限內進行核查,對需要補證、補稅貨物作出處理直至完全結束海關監管的工作程序。
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結關:是指海關在加工貿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其進口、復出口及餘料情況進行核對,並經經營單位申請辦理了經批准內銷部分的貨物的補證、補稅手續,對備案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銷案。
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結關:是指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含經批准延期的)暫時進口貨物復運出口或者暫時出口貨物復運進口,並辦理了有關納稅銷案手續,完全結束海關監管的工作程序。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結關:是指有關進口貨物到達海關監管年限並向海關提出解除監管申請,領取了經主管海關核發的《海關對減免稅進出口貨物解除監管證明》,完全結束海關監管的工作程序。
二、經營加工貿易出口的一般程序
(一)辦理進口料、件的免稅申請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的申領手續
經營加工貿易業務的單位,應於料、件進口前,根據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要求辦理開戶登記手續;然後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關以及他們授權的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各進出口總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加工貿易合同批准證》,連同加工貿易合同副本或訂貨卡片,向主管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由海關核發《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二)向銀行申請開設保證金臺帳的手續
目前中國銀行是唯一授權辦理開設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銀行保證金臺帳業務的銀行,其他銀行均不受理該項業務。根據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有關規定,經營加工貿易企業一律向加工生產企業主管海關所在地的中國銀行分(支)行申請開設銀行保證金臺帳。
(三)加工貿易進出口報關實務
為加強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準確採集保稅企業進出口貨物數據,使前期備案與後期核銷有機地結合起來,保證核銷數據的準確、真實,杜絕假單證核銷現象,海關對保稅貨物的進出口報關進行規範是極其必要的。
具體要求與手續如下:
1.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到口岸海關辦理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1)企業已申領到《登記手冊》,並在有效期內;
(2)接受申報的口岸海關計算機內必須有企業所持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的計算機的備案資料;
(3)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電腦備案資料應在有效期內;
(4)異地報關使用IC卡的,企業應申領到IC卡。
2.企業向海關申報保稅貨物進出口的操作流程如下:
報關單預錄入——審單——查驗——放行
3.報關前企業應準備好以下單證
(1)有效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已預錄入的進口或出口貨物報關單;
(3)海關要求的其他有關單證。
4.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要求填寫,並注意以下幾點
(1)一份報關單只能填報一本《登記手冊》項下料件的進口或成品的出口,否則應分單填報。
(2)備案號欄應填報實際進口或出口的手冊編號。
(3)貿易方式欄應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選擇相應的貿易方式填報,包括來料加工(0214)、進料對口(0615)、進料非對口(0715)、三資進料加工(2215)等貿易方式。
(4)企業所申報進口或出口貨物的序號、品名、規格、計量單位必須與在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上的進口料件或出口成品的序號、品名、規格、計量單位完全一致。
(5)報關時,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應按以下方法填寫:進口料件的基本情況(包括進口報關日期、運輸工具名稱、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值等)填在登記手冊的「進口料件報關登記表」欄內;出口成品的基本情況(包括出口報關日期、運輸工具名稱、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值等)填在登記手冊的「出口成品登記表」欄內。
(6)海關總署規定,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客供輔料,因不核發《登記手冊》,報關時不按加工貿易方式報關,按一般貿易方式報關進出口。報關單的備案號欄填報「C××××0000000」,第二至五位為關區號。其他內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填報。
(四)加工貿易監管
1.對加工貿易企業的監管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和加工生產企業監管要求如下:
(1)經營單位和企業要提高依法經營的自覺性,嚴格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單獨設立帳冊,單獨堆放,嚴禁與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稅進口料件屬海關監管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應接受海關監管。在監管期限內,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外商)不能將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內出售、轉讓、調換、抵押或移作他用,不可擅自外發加工。
(3)企業要安排專人(報關員或報核員)辦理合同的審批、備案、核銷以及臺帳設立和核銷手續。
(4)加工貿易企業和加工生產企業對遵守海關有關規定負有共同責任。
2.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的監管
(1)進口原料加工成半成品後轉讓給其他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後繼續加工成製成品出口,應遵循進口料件加工為半成品後轉讓給其他單位再加工的海關辦理手續。
①「轉廠」問題屬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問題,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深加工結轉,海關在管理上視同出口。
②「其他單位」一般必須是貿易方式同類型的企業,而且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應類似。
③如果涉及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的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分屬不同海關管轄,就要涉及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問題。
④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結轉。
⑤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應事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後,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
⑥要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結轉深加工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海關預申報結轉計劃。
⑦海關對深加工結轉的保稅貨物採用轉關運輸和不按轉關運輸兩種方式進行監管,管理辦法有所不同。
(2)保稅料件加工成半成品(成品)不直接出口而結轉到另一家國內企業繼續深加工,應辦理的海關手續進口的料、件在加工成半成品(成品)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復出口的國內加工單位進行深加工時,轉讓單位應當會同接受轉讓的單位持雙方籤訂的購銷合同、手冊等有關單據向海關申請辦理結轉手續。
(3)對無法履行的來料或進料加工合同,其進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須轉為內銷的,經有關部門批准,海關核准後,按一般進口貨物補稅後方可內銷。
(4)對用於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過程中並沒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和邊角料,海關根據其使用價值分別估價徵稅或酌情減免稅。對由於改進生產工藝和改善經營管理而節餘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轉為內銷時,經海關審核屬實,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值規定限額、限值內的可予免徵稅。
3.加工貿易許可證管理的規定
(1)海關在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時,對許可證管理的規定
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時,除另有規定的羊毛、天然橡膠、植物油、棉花,海關須驗憑許可證外(「實轉」則不須提供),其餘均免領許可證。
(2)加工貿易合同下進出口貨物進出口許可證申領的有關規定
①經批准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項下的進口貨物,凡屬批准該項業務範圍內,並將加工成品返銷境外,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批准文件和對外合同、進口單證查驗放行。因故事先經過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將進口料、件或加工成品轉為內銷的,視同一般進口。其中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須經歸口審查部門批准後,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非限制進口商品,憑批准文件,直接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②經批准的補償貿易進口貨物,其中,非限制進口商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批准文件和對外合同、進口單證查驗放行。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須事先經歸口部門批准,並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③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申領
補償貿易應符合如下條件才能申領出口許可證:
a.該企業(項目)必須是按規定程序經擁有受權的國家相當一級的政府機關批准成立(立項)的。
b.該企業(項目)必須是按相應批准的經營範圍及生產出口規模內組織出口。
c.該企業(項目)必須取得出口計劃審批部門批准的、有效的出口計劃。
d.該企業(項目)貨物的出口價格必須符合國家核定的出口協調價。
進料加工企業向發證機關申領進料加工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a.提供有相應權力的主管機關批准該進料加工項目的批件。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企業所在地經貿管理機關同意,省經貿委計貨處核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出口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審批表》。
b.海關籤注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或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出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登記手冊,正本及複印件(如是分批出口應提供一式二份複印件)。
c.出口合同。
d.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e.發證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發證機關在審核上述材料,認為符合辦證規定後,在《登記手冊》上加蓋「以上出口許可證辦訖」章並籤署。如果該商品是一批出口的,則據此籤發出口許可證。如果是分批出運的,發證機關據此先核發《出口許可證分批領證表》給企業,以後企業憑此表及出口合同、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等多次領證,發證機關在分批表上逐次核減。
經營進料加工復出口的企業,如果是第一次申領出口許可證,也要先辦理企業編碼手續。
④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及成品屬於許可證管理商品內銷時不能提交進口許可證的處罰規定
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經主管部門批准轉內銷處理的,應視為一般進口貨物,其中屬於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定補領進口許可證。不能補交進口許可證的,處貨物等值以下10%以上的罰款;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轉內銷的,沒收貨物或追繳貨物的等值價款,可以並處有關貨物等值以下30%以上罰款,或者應繳稅款3倍以下1倍以上的罰款。
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轉為內銷處理的,應視為一般進口貨物,按規定補償進口許可證,不能補交進口許可證的,沒收貨物或追繳內銷貨物的等值價款,可以並處有關貨物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罰款或者應繳稅3倍以下1倍以上的罰款。
(五)加工貿易核銷
加工貿易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在合同執行完畢後將《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進出口專用報關單等有效數據遞交海關,由海關核查該合同項下進出口、耗料等情況,以確定徵、免、退、補稅的海關後續管理中的一項業務。
1.海關對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包括加工貿易企業和加工生產企業)的監管要求
(1)經營單位要提高依法經營的自覺性,嚴格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單獨設立帳冊,單獨堆放,嚴禁與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稅進口料件屬海關監管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應接受海關監管。在監管期限內,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外商)不能將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內出售、轉讓、調換、抵押或移作他用,不可擅自外發加工。
(3)企業要安排專人(報關員或報核員)辦理合同的審批、備案、核銷以及臺帳設立和核銷手續。
(4)加工貿易企業和加工生產企業對遵守海關有關規定負有共同責任。
2.進料加工及來料加工合同履約後,海關對剩餘料件的徵、免規定
對用於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過程中並沒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和邊角料,海關根據其使用價值分別估價徵稅或酌情減免稅。對由於改進生產工藝和改善經營管理而節餘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轉為內銷時,經海關審核屬實,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值規定限額、限值內的可予免徵稅。
3.開放市、區免稅進口料件加工裝配的製成品內銷時應辦理海關手續如下
對外開放地區使用免稅進口料件加工裝配的製成品應復運出口。前款製成品經批准轉內銷時,有關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後,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海關對其所含稅進口料件補徵稅款。
4.內地單位將進口料、件運入特區加工應辦理海關手續如下
內地單位將進口料、件運入特區加工由海關核發《登記手冊》,如果在加工料、件運入特區時,貨主或其代理人不向海關申報的,其加工的成品運出特區時,海關按特區企業使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內銷的有關規定辦理。
=====================================================
可以保存,也可以分享給朋友
上海會計人微信平臺: shanghaiacc
感謝您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