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潛逃近兩年自首投案後,重大貪汙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員潘添勝最終迎來了法律的制裁。
1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份關於《潘添勝貪汙一審刑事判決書》。該文件顯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潘添勝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540萬元。
潘添勝並非公職人員,緣何捲入重大貪汙犯罪案件?事實上,潘添勝的鋃鐺入獄與一位鎮政府財政所會計有關。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潘添勝與同案犯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政府財政所原會計藍某強(已判刑)合謀,夥同王某1、王某2、潘某勇、潘某1(均另案處理)等人,通過提供與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政府無實際交易往來的公司或者單位作為開具支票抬頭和收款人、入帳、提取現金或轉帳等方式,先後71次為同案犯藍某強開具的95張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政府財政所對公支票套取現金,合計金額人民幣7779.546729萬元。藍某強將上述套取的公款截留並用於賭博、購買車輛等個人揮霍。被告人潘添勝從中收取4%至9%不等的手續費,非法獲利合計人民幣540多萬元。
該案被查處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藍某強構成貪汙罪,於2018年5月21日判處藍某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同夥潘添勝卻「人間蒸發」,在出逃近兩年之後,於2018年6月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為藍某強套取公款的犯罪事實。
潘添勝本是藍某強同學的丈夫。據藍某強供述,他在擔任梯面鎮政府和財政所的會計期間,動用了用於財政撥款的銀行帳戶,通過重複報帳、虛構工程帳目的方式套取公款。潘添勝前後為藍某強找過9家公司,套現支票總金額合計7779.546729萬元。
藍某強稱,「潘添勝知道我套現出來的錢是公款,他也知道我把套現出來的部分錢用於賭博,還勸過我說讓我不要賭那麼大。」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添勝夥同國家工作人員,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潘添勝屬從犯和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2019年12月3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潘添勝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追繳被告人潘添勝違法所得540萬元,發還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人民政府,追繳數額不足該數額的,責令潘添勝退賠。三、查封用涉案資金購買的兩處房產,予以拍賣,拍賣款在償還抵押權人後,剩餘款項用於折抵第二項判決中違法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