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疾定義在11月5日就已經正式生效了,舊重疾定義下的產品必須在2021年1月31日全部停止銷售。
也就是說,離舊定義的重疾產品銷售還剩不到二個月的時間,很多人在持觀望態度,也在糾結要不要買舊定義重疾險。糾結的理由,無非是理賠規則的利弊權衡,魚和熊掌想要兼得。
針對如此情況,已有保險公司推出了一個「擇優理賠」的方案,讓魚和熊掌均可兼得,但還是讓不少朋友產生了疑問。今天,小新就來分析一下「擇優理賠」方案!
什麼是「擇優理賠」?
所謂「擇優」理賠,是指如果投保的是舊定義重疾險,在特定時間段內(比如11月5日之後)首次確診重大疾病,申請理賠時可以可擇優選擇2007版重疾定義、2020版重疾定義之一作為賠付依據。除該疾病定義擇優選擇外,原保險合同疾病種類、保險責任及其他約定等內容保持不變。
就目前各家保險公司出具的方案有些差異,但這個方案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同一種疾病,理賠哪個重疾定義下對自己更有利,就選哪個。
舉個簡單的例子:冠狀動脈搭橋術,舊定義要求開胸才賠,新定義做微創(不開胸)就能賠。
王大姐投保了舊定義重疾險,如果在2021年6月份,不幸患上嚴重冠心病,實施了未開胸的微創手術。按照舊定義重疾條款中對開胸的要求,顯然王大姐並不能拿到理賠款;
如果保險公司執行「擇優理賠」,那麼王大姐就可以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新定義重疾條款作為賠付標準,順利拿到理賠款。
總之一句話,在「擇優理賠」方案下, 即便你買的是舊定義產品,也能按新定義理賠。
「擇優理賠」方案下,買舊版重疾險會更好?
我們知道,新定義除了重疾種類從25種變成28種、新增了3種輕症外,有些疾病定義本身做了比較大的調整。主要分為4類:
①變嚴格了:自然就按現在買的產品約定賠付,比如惡性腫瘤,TNMI期或更輕的惡性腫瘤在新定義中不算重疾算輕症,按照輕症賠付;而在舊定義中更為寬鬆,是按照重疾賠付的,所以這個時候也無需觸發「擇優理賠」,當下就是更優的狀態。
②變寬鬆了:對於新定義變得寬鬆的疾病,就是「擇優理賠」發揮作用的地方了。比如:除冠狀動脈搭橋術外,還有對於小腸移植手術,舊定義重疾不在理賠範圍內,新定義把其納入到理賠範圍內。
張姐因腸扭轉沒有及時治療,發生嚴重的腸壞死,做了小腸異體移植手術。如果他買了舊版定義重疾產品,小腸移植手術不在理賠範圍內,但如果保險公司執行擇優理賠,張姐最終是能獲得 100% 的保額賠付。
③雖然名稱或定義變化,但對實際理賠影響不大,只是新版定義下措辭更為嚴謹了;
④沒什麼變化,幾乎保持原樣,不再展開。
正因為新舊定義之間有了這樣變嚴格或變寬鬆的差異,才會導致同一種疾病在不同的標準之下理賠結果會出現差異,這也是推出「擇優理賠」的理由。
由此可見,從擇優理賠的角度來看,現在買舊定義重疾確實更好。
「擇優理賠」方案下,還有這些注意點
①僅限使用舊重疾定義的產品,新定義下的重疾險並不適用!
②僅限合同中約定的重疾種類,並不包括輕症和中症,即使有「擇優理賠」服務,輕症和中症也還是按照舊定義去理賠,其實,也很合理,畢竟新舊定義的區別主要在重疾賠付上。
③新定義新增的3種重疾,需要使用「擇優理賠」,必須在購買的舊定義產品包含才可以。比如:新增的嚴重潰瘍性結腸炎,想要使用「擇優理賠」,你買的產品必須含有這個疾病才可以。
④並非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推出了。當然小新相信,未來會有更多保險公司會加入!
除此之外,要特別提出一點:就小新所了解的「擇優理賠」,目前僅限於新版定義發布後首次確診的情形。
如果某種重疾按舊定義被拒賠過,但符合如今新定義的約定,也不能重新申請獲賠。
所以,保險公司在時間做了限制,有的限制為11月9號以後,有的限制11月5號以後,但都是首次確診!
寫在最後
從「擇優理賠」來看,舊定義重疾產品比較划算,選對咱們最有利的,是個不錯的方案。
因此,關於要不要現在買,小新的回答仍是:
①如果看重癌症(特別是甲狀腺癌)保障,現在入手最好;
②如果特別看重輕症的賠付比例,現在入手最好;
③如果覺得保障夠用就行了,那再等等也可以;
④對於一些還沒買過重疾險的來說,現在買是最合適的,因為多了個「選擇權」,將來可以「擇優理賠」。不然,等到明年2月份再買,就沒有這個選擇權了。而且風險不等人吶,早買早保障。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解決大家的疑問。今天就說到這裡,還有幾句話想告訴大家:
關於健康險,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險,大家在購買過程中會有很多問題。
比如:這款產品好不好?適不適合我?這個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買?有什麼限制嗎?等問題。
關於身故保障,尤其是壽險,大家在購買過程中也會出現很多問題。
比如:該給誰買?不該給誰買?買多少?最高限額是多少?什麼產品最適合?等問題。
大家對保險有任何問題和疑惑的地方,私信小新,希望能解決你的保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