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國外一方可以不出庭嗎?

2020-08-31 北京離婚律師宋健


最近,本律師正在處理一起涉外離婚案件。案情很簡單,雙方已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只是我的當事人目前在美國,不方便回國辦理,故委託本離婚律師代為處理。

根據以往的辦案經驗,本律師認為當事人一方長期在國外的可以不必親自出庭,通過授權委託書來委託國內律師作為代理人即可。然而,今天當本律師打通負責該案的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奧運村法庭某書記員的電話後,卻被告知:由於是離婚案件,所以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僅有代理人到庭是不行的。這是個很意外回答,看到書記員態度如此堅決,本律師認為在和其交涉恐怕也不會有其他結果。於是,本律師於今天特意拿著之前在該法庭辦理過的數起類似涉外離婚案件的卷宗來到奧運村法庭,準備和承辦法官面談,並問問法官:為何之前的類似案件當事人都不用回國,單此案件例外?


到了法庭門口,恰好遇見書記員,說明來意後,書記員的態度竟然有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她直接告訴本律師:「法官已經知道這件事兒了,法官的意見是先不用讓當事人回國,下周某日你和對方當事人一起過來談談話。」


作為法院工作人員當然不好意思直接承認自己的錯誤,但話裡話外聽得出法官的意思:「如此簡單的無爭議離婚案件,開一次庭便可以調解結案,工作業績上又多了一筆,何樂而不為呢?所以下周約個時間讓代理律師和對方當事人直接過來吧,沒必要讓國外的當事人親自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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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本律師的多年辦案經驗認為,在涉外離婚>案件中身在國外且不準備回國參加庭審的當事人應該向國內離婚律師提供如下基本文件:1、經過公證認證的離婚起訴書;>2、結婚證明;3、有子女的需要提供子女出生證明;4、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5、經過公證認證的授權委託書;6、作為被告的最好準備經公證認證的離婚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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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涉外離婚案件中被告提交的證據有效嗎?
    昨天,本律師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外離婚案件。該案並不複雜,但對於被告提交的某些證據,本離婚律師認為其缺乏必要的認證手續而無效。原來,雙方當事人都在國外但一直分居,而被告為了得到孩子的撫養權,便提供了一些孩子隨其生活過程中
  • 該涉外離婚案件中的法官為何長時間沒有再聯繫被告?
    案件代理國外被告出庭應訴的材料。由於夫妻感情不和,對方於半年前向豐臺區法院起訴離婚。鑑於被告在國外,一開始法院沒有直接向其遞送傳票,而是以打電話的方式通知其安排時間回國或委託離婚律師到法院領取訴狀。我的當事人不想離婚,於是應付了幾句後便不再接聽法院的電話。
  • 離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不出庭
    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一般而言,當事人在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律師)、出具授權委託書後,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法院的庭審活動。《民事訴訟法》第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
  • 起訴離婚一方不到場可以直接判離嗎
    很多人在後臺諮詢小編,如果起訴離婚,開庭的時候是否可以不到場,不到場是否可以直接判離,那麼今天小編就告訴你到底可不可以不到場!一、起訴離婚一方不到場法律依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調解。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下落不明經公告未到庭的,則無法適用調解程序。
  • 該離婚案件的原告為何缺席庭審?
    按理說原告都是比較積極配合訴訟的一方,但在本案中卻出現了原告無故缺席審理的情況。我的當事人(男方)與女方結婚已經7年。從去年開始,雙方因女方準備出國留學而發生矛盾進而分居至今。於是女方一紙訴狀將男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 離婚官司請了律師就可以不用出庭嗎
    可是離婚卻要回老家,小鄭實在不願意再次面對他,想委託律師全權處理,自己不想出庭,把婚離掉。那麼離婚官司,是不是請了律師自己就可以不用出庭了呢?答案是不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條規定了:本人除非不能表達意思,或者有了特殊情況。這裡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無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等。
  • 涉外婚姻中,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該如何辦理離婚?
    涉外婚姻中,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該如何辦理離婚?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涉外離婚案件,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不論是雙方自願協議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中國在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時對適用《海牙送達公約》的幾個保留
    作為公約成員國,中國目前已經形成一套相對完善的配套實施制度,並在法院處理涉外離婚程序中得到廣泛應用。涉外離婚案件時的送達程序,需要當事人格外注意。比如:美國法院可以通過美國駐中國使領館向在中國境內的美國公民進行送達。與此對等,中國法院也只能通過中國駐美使領館向居住在美國的中國公民送達涉外離婚訴訟的司法文書。
  • 涉外婚姻要離婚,找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同時,從方便本國公民訴訟的角度,人民法院不應當拒絕受理案件,也不應當將當事人提供居住國法院不受理其離婚案件的證據,作為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前提條件。因長期兩地分居,楊某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襄陽市樊城區法院受理本案後,駱某對管轄提出異議,稱其已經在加拿大提起離婚訴訟,當地法院已受理。法院認為:駱某某定居加拿大,本案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其與楊某某間的離婚糾紛,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作為楊某某一方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 起訴離婚案件中證人可以不出庭僅以書面形式作證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證人證言是一種基本的證據形式,其在起訴離婚案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本離婚律師以往辦案過程中發現:有些當事人對於證人作證的形式存在著諸多的誤解,甚至認為證人只需書寫一份證詞,然後由自己帶到法庭上出示即可。
  • 涉外離婚案件缺席判決並公告後多久才可以找法院出具生效證明?
    今天,本律師前往北京市海澱區法院為一起缺席審理並判決的涉外離婚案件辦理生效證明。由於被告在該案中始終拒絕出庭,在本離婚律師的努力下,海澱區法院最終缺席審理並作出了離婚判決根據我國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離婚案件的公告期為9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被告。但公告期滿並不意味著一審離婚判決已生效,因為對方還有上訴權,應該等對方上訴期滿且未提出上訴後,離婚判決才正式生效。法律規定涉外離婚訴訟的上訴期為30日,為此我方在公告期滿後又等了30日。
  • 涉外離婚訴訟中通常需要公證與認證哪些材料?
    無論如何,在發起涉外離婚訴訟前都要準備經過公證與認證的訴訟證據材料。本離婚律師認為這些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幾項:1、用於認定訴訟主體身份的證明,主要是指外國護照;2、用於證明婚姻關係的材料,主要是外國結婚登記證明;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 一文教你讀懂:涉外離婚怎麼離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上升,國家間友好關係的不斷發展,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人選擇到國外求學、工作、定居,涉外婚姻也越來越普遍。但是,結婚容易離婚難,一旦婚姻關係發生變動,涉外離婚往往會比普通的離婚程序複雜。那麼,如何通過訴訟進行涉外離婚?我想這是很多涉外婚姻夫妻最為關心的!
  • 美國結婚,一方在中國,一方在美國,國內離婚還是美國起訴離婚?
    因此,在國外結婚,即使已經在國外離婚,仍然要到國內申請承認或者在國內法院起訴離婚,否則存在法律風險。附法律依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 關於涉外離婚的管轄問題,你了解多少?
    管轄的一般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根據這些規定,涉外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
  • 該涉外離婚案件應如何說服法官判決離婚?
    今天,本律師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外離婚案件。由於該案的被告始終拒絕出庭應訴,致使如何說服法官判決離婚成為本律師的工作重點。我的當事人(女方)長期在美國工作和學習。5年前,女方經人介紹與男方相識並於次年3月在美國登記結婚。婚後雙方生育一女孩。由於婚前了解不夠,婚後才發現雙方對於婚姻家庭的認識存在巨大差異,為此雙方婚後矛盾不斷。女兒出生後,男方索性獨自回國與女方分居,甚至拒絕與女方聯繫,對於女兒更是不聞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