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給大家說說涉外離婚案件。
因為之前就有遇到過關於涉外婚姻的案件,一般來說涉外離婚案件大家問的比較多的就是律師應該怎麼委託?應該去哪起訴?等等。
所以今天我們就來說說涉外離婚應該了解哪些內容!
1、涉外婚姻可以協議離婚嗎?
當然是可以的。
涉外離婚登記的條件在於: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2)、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本地常住戶口居民且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3)、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當地婚姻登記或中心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並領取《離婚證》。
涉外離婚登記的應提交這幾項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籤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港澳臺出具有效的通行證,身份證,屬於華僑、外國人的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但是以下這幾種情況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在中國內地或駐外使領館以外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2)、外國人、港澳臺居民、華僑、出國人員之間離婚,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3)、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後,雙方均取得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合法居留資格、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4)、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後,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件和結婚登記時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書面證明變動原因的;(5)、一方當事人無法通過中文語言表達其真實意願,又沒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譯的;
2、涉外婚姻訴訟離婚應該去哪起訴?
分情況: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涉外人員訴訟離婚所需材料
(1)、民事起訴狀,需要由起訴人籤字蓋章。
(2)、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內地居民需準備國內有效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港澳臺提供有效通行證原件和複印件,華僑和外國人提供有效護照原件和複印件,如果當事人親自提交,上述身份材料不需要經過公證,如涉外人員委託他人辦理,則需要對身份材料進行公證。
(3)、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文件,如結婚註冊證書,如果結婚證在境外辦理,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並經中國使領館認證。
(4)、當事人雙方相關財產清單,如果對財產沒有爭議需要註明。
(5)、如有子女撫養爭議,需提供子女相關材料,如出生證等。
(6)、授權委託書(如有),境外人員委託內地律師代理婚姻案件,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不需要公證。
第二、涉外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認證。
第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7)、其他證據材料。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材料是外文的,應當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譯件。當事人對中文翻譯件有異議的,應當共同委託翻譯機構提供翻譯文本;當事人對翻譯機構的選擇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確定。
4、訴訟離婚是否可以不出庭?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涉外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託國內的律師或親屬作為代理人,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或應訴。
這裡要注意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到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託代理人代為離婚訴訟。
委託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託書。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另外,此類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離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可以是特別授權代理。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總的來說離婚訴訟中以當事人出庭為基本原則,該原則也同樣適用於涉外離婚案件。
但是如果涉外婚姻雙方能達成離婚合意,則可適用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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