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日常生活#繼續整理幾個常見的婚姻家事問題供大家學習。
今天諮詢者諮詢的問題是:我要到哪裡才能起訴離婚?男方老家在湖南,女方是湖北人,兩人去年在湖南家裡登記結婚,今年剛到深圳工作。現在矛盾凸顯,女方想要離婚,兩人沒有共同存款,但女方名下有套房子。
答:目前離婚案件大都需要在被告住所地(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即有辦理居住證)起訴,即使離婚案件涉及不動產財產分割內容的,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受專屬管轄的限制。故諮詢者,如果確實想離婚但又協商不成的話,還得去湖南進行訴訟離婚。
01離婚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列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①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住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02其他離婚訴訟需注意的小問題
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原告不可以再起訴離婚。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起訴離婚。
同時提示大家注意,涉外、涉軍的離婚訴訟管轄案件,不在我們這篇文章的討論範圍,不完全適用上述依據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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