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些想要離婚的夫妻來說,一般都希望能夠協議離婚,畢竟這是最直接、最省事的,不到萬不得已也不會走上訴訟離婚,但是對於訴訟離婚,很多人還是會存在一些疑問,或者說有時候可能會忽略一些東西,順便也讓大家看看,起訴離婚大致的流程到底是怎麼樣的?
1、怎麼選擇受理法院?
如果你準備起訴離婚,首先要選擇被告(另一半)經常居住地法院或戶籍所在地法院去起訴,如果對方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經常居住地為主!
因為生活中存在夫妻在異地的情況,這個時候有的當事人就不知道去哪起訴離婚了。
所以對於這類在異地的夫妻想要起訴離婚的,就可以以對方的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去選擇去哪起訴了。
2、起訴前你需要做的準備
確定好了法院,你還需要準備這些材料:離婚起訴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身份證等。
另外你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比如家暴、出軌等的證據。
如果你們之間的共同財產較多較複雜,還需要提供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銀行存款證明、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等。材料準備好後,向法院提交材料,審核,繳費,完成立案。(如果委託了律師,可以讓律師梳理下材料,看是否準備完善)
3、立案後等待開庭
立完案後,承辦你案子的法官會電話通知你什麼時間到法院來調解或開庭。
一般,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承辦法官都會先召集雙方當事人到法院接受調解,看是否可以和好或友好分手。
但庭前的調解,大部分法院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有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4、開庭
原告、被告依開庭時間到場參加庭審。
這裡要注意這樣一個問題。
有的夫妻想要離婚,一方起訴,會遇到另一方決絕出庭,或者一拖再拖,延後開庭的情況。
之前我們婚姻律師就又遇到一個當事人,她想離婚,但是男方一直在外地不回來,之前起訴過一次,但是男方一直不回來,法院也說會延後到男方回來再開庭。
對於這一點,當事人表示不理解,為什麼對方能要求延後開庭?
其實我國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不過這裡就需要看對方申請延後開庭的理由是否合理。
除了正當理由申請延後開庭之外,一般來說對方都需要出庭。
如果男方籤收材料後不到庭參加庭審的,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交的材料進行缺席審理,即使男方不到庭,法院也可以判決。
具體需要注意如下幾點:
(1)、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缺席審理的,法院只處理婚姻關係部分,財產分割等問題不會一併處理,需要原告另案起訴。(2)、實踐中,因為離婚案件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關係以及家庭關係,如果男方缺席,婚姻事實部分很難查清,這種情況下女方就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來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因此法院不會輕易適用缺席判決。(3)、如果男方既未出庭也未籤收法院傳票的,法院必須通過公告程序送達,公告期結束後男方仍未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5、開庭結束,等待判決
開庭結束後,法院會做出裁判,並將判決書交給當事人或其所委託的律所。
在實踐中,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如沒有特殊情況,二審很可能維持原判。
如果你是原告並堅持離婚,建議直接在一審判決生效滿六個月後立即再次起訴,可以有效節約時間成本。
6、除此之外,大家對這些問題可能也存在疑問:
(1)、審理案件時,家屬是否可以旁聽?
因為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如果一方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在親友不是代理人的情況下,是無法旁聽的。
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申請不公開審理,則親友可以旁聽。
(2)、調解和判決有什麼區別?
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判決書是法院行使職權直接裁判後做的結案文書;
所以二者的區別在於,由於調解書是雙方基於自願達成的,所以不能上訴,判決書可以上訴;調解書一般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刻生效,判決書一律送達後開始計算上訴期,上訴期滿後生效。
以上就是關於訴訟離婚的一些內容,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歡迎評論留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