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離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如下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這兩種方式都能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下,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達到離婚的目的,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生活中,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6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離婚,那麼,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是否一定會判離呢?我們通過法院判例來說明。
案例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案號為(2020)京02民終1842號民事判決書中闡述: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某與王某於2005年9月27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二人之間無子女。2019年3月劉某曾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法院判決駁回劉某離婚之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劉某、王某經交往自主結婚,雙方雖都是再婚,但已共同生活多年,應有相當的感情基礎。在共同生活中因各種原因產生矛盾,屬正常情況,不能因夫妻間產生矛盾就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劉某雖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法院提供充實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夫妻關係已不可彌合。劉某、王某應本著互諒、互愛的原則,注重溝通、加強理解,王某應當更加體諒關心劉某的感受,努力改善夫妻關係,劉某亦應珍惜已建立的感情。一審法院從維繫夫妻關係的角度出發,給予雙方和好的機會,不準許雙方離婚的處理適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案號為(2016)京03民終1940號民事判決書中闡述:2014年,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駁回王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王某主張第一次駁回離婚後,為了避免爭吵,只能早出晚歸,後搬出去另住,但此期間一直支付潘某房屋租金及二個女兒的託兒費及學雜費。潘某認識到自己溝通方式有不恰當之處,希望考慮雙方以往的感情及二個女兒尚年幼的情形,再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一審法院結合王某與潘某的婚姻情況,在本案中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同第一次訴訟離婚一樣,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庭審中的情況、《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與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係。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要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後果。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也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那麼,如何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進一步明確,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進一步明確,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也就是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準予離婚。
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1079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可見,以上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一方不能只是通過口頭陳述去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還需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比如,認定一方患有精神病需要診斷證明、鑑定結論等,再如:一方被判刑需要提供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等。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即使第二次起訴離婚,也有可能像上述案例一樣不能判決離婚。
作者:賀爭律師/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