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如果夫妻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卻堅持不同意離婚時,這種情況下只能起訴離婚,法院對於原告的第一次離婚訴訟,能否判決雙方離婚,主要看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這是法院判案的唯一標準。
但是,從實務來看,原告第一次起訴後,法院基本上是不會判離的,因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比較難舉證,根據法律規定,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兩方面的規定:
一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該款共有5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前4種為具體的情形,第5種為立法技術型兜底條款。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共有十四種視為感情破裂的情形。
從實務判例來看,無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離的可能性非常小。
但是,原告第二次再起訴離婚的,法院一般都判離。因為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判離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也就是說,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判決離婚,雙方相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分居又超過一年的,原告第二次再起訴,本身就是法定的離婚理由。所以,在實務中常說的,第一次起訴法院不判離,第二次起訴才判離,法律依據就是來源於此,大都數的離婚案件,除調解離婚的外,也都是這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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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鄭某訴稱:原、被告於2001年3月份經他人介紹認識,於2007年7月登記結婚。由於原告當時有孕在身,便草率與被告結婚。婚後被告長期酗酒、醉酒後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原告,雙方性格不合。在經濟上,被告沒有固定工作,經常待業在家。在家庭上,被告對原告漠不關心,被告家人與原告也因此關係緊張。現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二、婚生女兒吳某涵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該撫養費付至婚生女兒吳某涵年滿18周歲為止。
被告吳某答辯稱:被告吳某未答辯,未舉證。
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01年3月結識並戀愛,並於2007年7月12日登記結婚。婚後於2007年12月20日生育女兒吳某涵。婚後雙方因家庭瑣事而產生矛盾。案件審理過程中,鄭某同意由吳某撫養婚生女兒吳某涵,並願意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吳某涵年滿十八周歲。
經電話溝通,吳某表示不同意離婚,吳某陳述其與鄭某戀愛多年結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礎,但因其沒有工作及固定收入,鄭某於2010年9月離家,婚生女兒吳某涵一直由吳某母親照顧。吳某表示要求直接撫養吳某涵,對撫養費沒有要求。吳某確認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債務。
另查明,原告鄭某於2013年4月3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其與吳某離婚,法院於2013年7月2日做出第5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鄭某和吳某離婚,該判決已於2013年8月13日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故,審查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是關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規定,鄭某與吳某因感情不和,於2010年9月份開始兩地分居,至今已3年有餘。並且,在鄭某第一次起訴離婚並被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相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並繼續分居滿一年,雙方的婚姻狀況並無改善,可見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準予鄭某與吳某離婚。
原、被告的婚生女兒吳某涵一直與吳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案件審理過程中,鄭某與吳某也均同意吳某涵由吳某撫養,且鄭某表示願意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吳某涵年滿十八周歲,法院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確認由吳某直接撫養吳某涵,鄭某每月支付吳某涵的撫養費500元,直至吳某涵年滿十八周歲止。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準予原告鄭某和被告吳某離婚;原、被告婚生女兒吳某涵由被告吳某直接撫養,原告鄭某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開始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吳某涵年滿18周歲為止。
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告鄭某於2013年4月3日第一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於2013年7月2日做出第551號民事判決書,並判決不準雙方離婚。第一次判決後,雙方繼續分居亦超過一年,相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符合意見第7條規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據此,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