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的維繫離不開夫妻雙方的共同經營,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勉強維持婚姻關係既不利於家庭和睦,也不利於社會和諧。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官判決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的重要標準。《民法典》第1079條在原《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外,新增了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這一規定給予法官認定「危機婚姻」和「死亡婚姻」一個重要的裁判標準,也將「感情破裂」這一抽象標準變得更具可操作性。
黃先生與李女士經自由戀愛結合,感情基礎不錯。後來因為孩子的撫養和教育問題,二人經常發生爭執,婚姻也亮起紅燈。黃先生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後,李女士表示會努力修復雙方感情,再加上雙方家長勸和,黃先生撤回了起訴。但此後,雙方的關係並沒有明顯緩和,黃先生乾脆向單位申請,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一走了之。一年多以後,黃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黃先生一直與李女士處於分居狀態,但並非因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客觀原因,且時間未滿兩年。鑑於李女士積極挽回婚姻的態度,法院判決駁回了黃先生的訴訟請求。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嶽鵬、法官助理曹巧嶠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如果不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五種法定情形,法院為了給婚姻一次挽救的機會,一般會駁回原告訴求。在此後的6個月內,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原告不得再行起訴。6個月後原告再次起訴的話,法官就會根據實際情況,審查雙方是否感情破裂,並作出判決。再次起訴是否必然判離在實踐操作中並沒有統一的規則,自由裁量空間較大。
此次《民法典》第1079條新增了再次離婚時分居滿一年應當判離的規定。李嶽鵬、曹巧嶠介紹說,根據這一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判決駁回訴求後,只需要證明雙方事實上分居滿一年,並向法院再次起訴的,法院就應當認定婚姻已無挽救可能,判決準予離婚。這一規定既貫徹了婚姻自由原則,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節約了寶貴的司法資源。
來源 北京晚報
本報記者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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