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人的思念觀念比較保守,兩個人過日子,簡簡單單,就算過不下去了也勉強著算了,畢竟離婚是很丟臉的事,這是以前的農村人。現在的農村人不這麼想了,如果兩個人生活在一起不開心,就不能將就,離婚未必不是好的選擇。尤其是80、90後的新一代農村人,離婚率逐年增高。
儘管離婚是農民的去哪裡,可只有兩個人都自願離婚的前提下,才是自由,如果一方不同意,那就要訴訟離婚。有些農民就說了,法律不是規定只要分居滿2年,就自動離婚了嗎?不是這樣的,除了分居兩年還要達到以下三個條件才能離婚,否則就算分居再久,也是沒用的。
1、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破裂
農村非常常見的情況就是丈夫外出打工,妻子留在家中照顧田地、老人、小孩,分居長達一年甚至幾年,這種情況下的分居是為了生活,但是夫妻是有感情的。所以說如果不是因為夫妻感情破裂而導致的分局的話,是不能滿足分居2年就離婚的條件的。
2、提供分居證明
分居2年只有雙方都承認說確實已經分居兩年才行,不然一方這麼說,另一方又那麼說,就無法判斷到底誰說的是真的,所以想要判離就要提供證據,證明確實夫妻二人已經分居達到2年及以上了。
3、分居期間並未履行夫妻義務
分居並不僅僅指兩個人沒有住在一起,更主要的意思是沒有履行夫妻義務。其實從法律的層面來講,即使兩個人住在一起,只要沒有履行夫妻義務也算分居。因為分居期間必須沒有履行夫妻義務,才能判離。
關於以上這三點,農民朋友們都清楚了嗎?咱們不能片面地解讀婚姻法,還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行。「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兩個人在一起不容易,還請有離婚想法的各位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