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夫妻有分居的事實?分居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2-17 律圖

有不少夫妻是通過分居來解除婚姻關係的,雖然大家都知道分居是指什麼,但對於法律上面的規定,可能很多人就不太了解了吧。那究竟法律上什麼叫分居呢?而夫妻分居離婚的話,此時又應該如何證明分居事實?請看下文了解。

一、夫妻怎麼才算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法律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夫妻分居可以表現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簷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現為,雙方完全在不同的兩個地點居住。對於夫妻怎麼才算分居,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實踐中,導致夫妻分居的原因比較多,而最終也不是每一對分居的夫妻都走到了離婚那一步。而我們經常說的夫妻分居離婚,其實一般是指夫妻之間基於彼此感情不和,從而開始居生活。而在分居持續了一段時間之後,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了,那麼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後,經調解無效,才會準予夫妻離婚。

二、怎麼證明夫妻有分居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籤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於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係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採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5、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

三、分居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分居離婚中要注意的:

1、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必須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的,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因感情不和分居時間滿兩年的,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分居原因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而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學習進修等均不符合這項規定,即使分居兩年以上,也不能以分居為依據,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4、分居滿兩年後,對方仍然不同意離婚的,但是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同時有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即使對方堅持不肯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5、在沒有分居事實,對方又不同意離婚的時候,分居只是可以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而不是必須。沒有分居事實,但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可能,同樣可以判決離婚。

6、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對雙方爭取孩子撫養權有什麼意義上,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也應當支付必要的撫養費。分居期間孩子由誰撫養,對撫養孩子一方爭取孩子撫養權有很大幫助,對不撫養孩子一方爭取撫養權非常不利。

訴訟離婚中雖然可以通過分居的方式離婚,但這並不是絕對的。如果夫妻滿足了其他的條件,那麼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不考慮分居時間的長短,其實也是會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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