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作家曾說過「讓離婚同結婚一樣方便,一樣成為私人的事情」。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200次離婚的念頭和50次掐死對方的想法。而當今不少年輕人也表示,「離不離和能不能離完全是兩碼事。就算婚姻甜蜜、甚至乾脆不想結婚的人,也該擁有離婚自由。」
但問題來了,在2020年離婚自由有多難?
連原當當網CEO、聯合創始人之一的李國慶,這個一直行走在風口浪尖的男人,也忍不住發出了來自靈魂深處的拷問:「我這都分居兩年零五個月了,還得質證感情破裂與否?」
可能不少朋友都曾聽說過,「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這種說法。但事實上大家可能都存在誤解了。因為事實上分居兩年不會導致「自動離婚」,婚姻法規定的是因夫妻關係不合分居滿二年的,只是其中條件之一,是一種通過訴訟離婚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但最根本的條件是夫妻關係不合,確實無法共同生活。
翻譯過來也就是說,無論夫妻分居多長時間,如果雙方都不提出離婚,婚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除非起訴到法院,而且有足夠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不存在破鏡重圓,法院判離婚的機會就很高了。
在司法實踐中,能夠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居住證、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物業繳費單等;
尤其像居住證這類由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據,有較高的證明力,建議可以優先收集。而像在外地居住繳付房租、水電物業這些費用時,應當儘量使用銀行卡支付或轉帳,以留下相應的證據帳單。
2、雙方籤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實務中建議儘量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協議。當對方籤收了郵件,即表明告知對方,雙方分居狀態開始。同時記得要籤書面協議,注意保留好郵寄的相關單據。
3、微信、簡訊、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證據;
夫妻雙方在日常溝通中形成的通信內容,如包含證明雙方感情不合分居的事實,在實務中算是較好的證據。不過,這類證據要注意收集的方法與技巧,具體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員。
4、同事、朋友、鄰居等證人證言。
在分居期間,會有一定的人員對該分居事實有所了解。但由於證人常常與其作證的一方通常存在利害關係,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採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能形成較好的證明作用。
「清官難斷家務事」,分居屬於夫妻雙方比較隱私的事情,在證據收集方面會顯得十分有限,對於向以感情不和為由起訴離婚的夫妻來說,想要成功起訴離婚還是有一定難度的,建議可以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最後當然更希望的是,這些知識大家可以了解,但最好都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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