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雙方離婚。
但是,原告主張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在法庭上是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的,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確實分居兩年以上,這才是關鍵問題。在實務中夫妻雙方確實有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但是因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最終導致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有哪些證據能證明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呢?根據司法實務,小編總了一下此類證據,主要以下幾種:
一、當地的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夫妻雙方分居後,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一般當地的政府管理部門都要求外來人員要進行居住登記或辦理居住證。這類證據是政府部門出具的,有較高的證明力,有這方面的證據的,可以優先搜集。
二、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物業繳費單據等。這些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費用支付時應當儘量使用銀行卡支付,以留下相應的帳單,因為租賃的房屋,這些繳費的單據上往往寫明的繳費人是業主,因此包括支付租金在內的費用支付,一定要有對應的帳單。
三、分居協議。國外很多地方規定,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辦理,籤訂分居協議本質上就是協議離婚。在我國雙方籤訂分居協議是有難度的,因為能籤訂分居協議的,就說明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了,可以直接辦理離婚登記的,不必要多此一舉。不過,在實務中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協議是個好辦法,這種情況下只要對方籤收了郵件,即表明告知對方,雙方分居狀態開始。注意保留郵寄的相關單據。
四、微信、簡訊、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夫妻雙方在日常溝通中形成的通信內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實的,在實務中仍是較好的證據。不過,這類證據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具體的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員。
五、同事、朋友、鄰居等熟悉的人員作證。在分居期間,會有一定的人員對該分居事實有所了解,因此請了解事實的人員出庭作證,以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這類證據在實務再結合其它證據,會形成較好的證明作用。
以上幾種就是常見的能證明雙方存在分居事實的證據,但是並不僅限於這幾種,在實務中最好能提供兩種或以上的組合證據,以增強主張事實的可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