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丈夫甘某各自在外打工,已經分居多年,到後來彼此再沒有任何聯繫。她聽人說只要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了,所以多年過去了,李某以為自己已經離婚了。後來,李某結識了黃某,雙方經過交往建立了深厚的感情。2015年6月,兩人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卻被告知李某屬於已婚。這時,李某才知道自己根本沒有離婚。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的,應準許離婚。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分居兩年並不必然導致離婚,只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除此之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法院才有可能準許離婚:
第一,要求雙方連續兩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這種分居期限必須是不間斷、持續性的分居,通俗講就是連續兩年沒有見面,經濟上沒有互相幫助,生活上也互不關心,也沒有履行夫妻義務。
第二,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的原因不能是工作、學習等客觀上造成夫妻異地居住。比如夫妻雙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由於交通、收入等因素的限制而不能在一起,雖然有分居的事實,但卻不是由於感情不和造成的。
第三,需經法院調解,且無和好可能。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綜合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長時間的分居是法院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分居兩年並不會自動離婚。
綜上,社會上一些人所說的「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是錯誤的,和法律的規定不一致,大家切莫相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