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生活中,夫妻分居已經屢見不鮮了。分居,多指保留夫妻關係而不共同生活。但是民間還是流傳著「分居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的說法,其實這是老百姓對法律的誤解。事實上並不存在分居兩年,或者分居幾年就自動離婚的情況。
那麼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引起民眾誤讀的相關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按照上述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可以確定夫妻感情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分居兩年訴訟離婚的條件在於是否感情不和導致的分居,非感情不和的分居,法院一般不會準予離婚。
因此,分居兩年自動離婚是不合法的。正確的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到人民法院通過判決或調解解除婚姻關係。否則就算分居多年,在法律上也還是婚姻關係。
另外,兩年的分居必須是連續的夫妻分居兩年,是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天算起。這種分居必須是連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而不是累計兩年;如果是在分居後同居,則應在同居和分居後的第二天重新計算。分居實際上並不容易證明,特別是在證明連續性方面。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必須證明分居的真實性。提供合法、充分的證據,如另一方的租賃合同、購買合同或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或證人等。
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多年視為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而在剛出臺的《民法典》中,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無論分居多少年,都不會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婚姻關係只能通過協議或訴訟兩種方式解除。在協議離婚的時候,《民法典》規定,自協議離婚起三十日內,可隨時撤銷離婚申請,三十日後生效,但家暴等損害對方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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