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一直在說「結婚自由」,現在,更多的人開始追求「離婚自由」:感情已然破裂,緣分已盡,就不要再彼此折磨。
作為法律工作者,經常會有朋友來問我:我和我老婆/老公都分居很長時間了,都不想再生活在一起,可以自動離婚嗎?
首先,我們要分清楚一個法律常識: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
分居,多指保留夫妻關係而不共同生活。也就是說,不管分居多長時間,雙方依然還是夫妻名義,不存在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可能。
一般來說,大多數感情破裂的夫妻雙方,都會選擇協議離婚來解除婚姻關係,這也是離婚最快捷的方式。
當然,如果存在財產糾紛、子女撫養權糾紛或者對方不願意離婚的情況下,就只能通過訴訟的程序解除婚姻關係。
那麼,既然沒有「自動離婚」這個說法,分居是否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條件呢?
在法院實際審理案件過程中,「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定是否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分居時長,可以作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
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法院應當準予離婚。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合導致分居,並且滿2年,法院才會支持。
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不過夫妻生活。
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簷下生活、一套房子住。至於是否分床生活,在實踐當中,法院也沒辦法確定是否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
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
舉個例子:丈夫在省外,4年未歸,妻子在省內。當妻子提出離婚,說感情破裂且已經分居4年,丈夫不願意離婚,並主張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
因此,必須有相關證據來證明,確實是因感情不和導致的分居,才能得以法院的支持。當然在實踐中,這是比較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時間開始計算,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看到這裡,相信您對於「分居2年離婚」這個說法也有更直觀的認識。同時,我們也要注意一點:分居2年的前提一點的是「因感情不合」,若因工作、學習、子女教育、戶口或者住房緊張等原因導致的分居,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這一期,我們提到了「夫妻感情破裂」這個詞。那麼,哪些條件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而判定離婚呢?下一期我們將詳細解釋,喜歡的朋友可以關注本站:雲南泊江律師事務所。
延伸閱讀: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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