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70後理科男與80後眼鏡妹經人介紹相識,於2011年11月11日「光棍節」這天,在上海浦東新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了,正式告別了單身的日子,過起了幸福而甜蜜的兩人生活。
婚後兩人卿卿我我、如膠似漆,好不恩愛。次年便共同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小公主。小公主的到來給這個家庭帶來了歡樂,兩人變三人,儼然是一幅家庭和諧,幸福溫馨的畫面。
然而又過了一年,理科男被單位派到東北某軍事基地負責檢修設備,因涉及軍工機密,到了基地後就不允許使用手機,而且一去就要兩三個月。
兩人原本說好長相廝守,但現在為了工作,為了國家,不得不捨棄小家。
就這樣聚少離多的日子苦苦又過了兩年,小公主已經上幼兒園了,眼鏡妹就越發的覺得情感的空虛,尤其是漫漫長夜,輾轉反側,睡不著覺時想和理科男聊聊天,在旁人看來最簡單的事,而對於他們來說真叫一個奢侈呀。
在2016年的一天,不甘忍受寂寞的眼鏡妹,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要求與理科男離婚,並要求孩子隨女方共同生活。
後來理科男找到我,並講述了他們的情感經歷,最後我分析:
第一、眼鏡妹主要是因為理科男經常出差,而且一出差就是好幾個月,她沒有人說話,沒有人呵護,情感缺失。
第二、據理科男說,他聽他的女兒說,有個叔叔經常帶媽媽和她一起出去玩。也就是說,很有可能眼鏡妹的情感空虛,找到了一個男士填補,即兩人關係可能非同一般。
據此分析,我基本了解眼鏡妹為何要和理科男離婚了。
分居兩年,為何法院不判離婚?
法院定在一個月後開庭。在庭審中,眼鏡妹認為雙方已經分居兩年以上,兩人已經沒有感情了,當然也提到了理科男每次出差都要好幾個月的情況等等。
她認為,離婚的法定依據是兩人已經分居兩年了,只要兩個人分居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法院也應該判離婚。
理科男則認為,兩人的感情尚可,並不是女方認為的雙方沒有感情,而且他只認可分居一年。女方也沒有證據證明兩人分居兩年的事實。據此法院認可了理科男的觀點,兩人分居一年,並沒有法定的離婚依據,就此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庭後,理科男問我後面怎麼辦?
我說等唄,一般來說,判決書生效以後六個月後,眼鏡妹才能再次起訴要求和理科男離婚。但按我經驗判斷,如果眼鏡妹外面真的有人的話,她等不到六個月的,畢竟她要求離婚的目的是為了和那位男士在一起。
果然不出我所料,大概三個月的時候,理科男打電話給我,讓我和他一起去一次民政局,說眼鏡妹已經和他協商好了,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因為不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孩子的撫養問題,雙方同意輪流撫養。
挺好的結果,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
法院需認定夫妻雙方感情不好,各自分開居住生活,且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確已分居生活滿二年。這些證據包括對方當事人自認、分居協議,居委會證明、鄰居及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等佐證。
【律師說法】
第一,分居兩年以上就能自動離婚嗎?這種認識是不對的!現行《婚姻法》和《民法典》都規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分居滿二年就可以自動離婚,必須要通過法院的認定並判決才能離婚,而不是想當然認為,只要分居兩年以上就能離婚。
我們在實踐中也了解到,很多客戶都是這麼認為的,這是一個誤區,這種認為是不對的。第二,分居兩年,法院就一定要判離婚嗎?不一定!
1、「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才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
比如,上個世紀90年代,很多上海人都去日本打工,老婆孩子都留在上海,每個月男的會從日本匯款到國內供老婆孩子開銷,有的人一去都是好幾年,甚至10年之久,他們都要離婚嗎?肯定不是。離婚的前提是「感情不和」,感情不好才可能離婚,感情好的話,不管分居多少年,都不會判決離婚的。
2、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要有證據證明的。光嘴上說沒有用的,本案中,眼鏡妹說,分居已經兩年以上了,但沒有證據支持;而理科男否認,認可分居一年。法院判決很保守,無法認定的事實,不會寫在判決書上的。
那麼哪些材料才能作為證據呢?
1、分居協議。雙方約定了分居時間和分居事項。
2、鄰居們的證言,居委會開具的情況說明等。
3、親朋好友的證言。
4、兩人的微信、QQ等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5、110的報警記錄。如,男方騷擾女方時的報警記錄,以及派出所的筆錄等。
上面例舉了這些,還有其他能證明分居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
第三,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孩子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提到,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也就是說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孩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