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於1986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1987年8月同居生活,1988年6月22日生長子羊檸,1989年12月5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1990年7月13日生女孩,1992年1月21日生次子。原、被告婚後感情一般,2006年被告因打牌欠下債務,同年9月外出,不知去向。
夫妻感情不和,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婚後感情一般,原告起訴離婚的理由是被告賭博及夫妻分居已有兩年的事實。被告雖有賭博行為,但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有賭博惡習且屢教不改。被告因欠賭債於2006年外出去向不明,致使夫妻已有兩年多時間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被告外出是為了躲債,並不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故亦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法律規定。故原告訴請離婚,無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只要分居滿兩年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案訴訟費300元,由原告陳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就一定可以離婚嗎?
【總結】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