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不準離婚後仍分居,一年後再訴會判離
雖然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但這並不是「應當」判決離婚的要件。而新婚姻法中明確,經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再提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這一規定,擴寬了判決準予離婚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前告知重大疾病,充分尊重婚姻自主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原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但在新婚姻法中,這一內容已經被刪除。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得到了更好的尊重。實踐中,在一方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如果法律禁止存在這一情形的人結婚,反而是限制了當事人的結婚自由。因此,新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情形作出修改,同時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過錯方要賠償
對於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原婚姻法沒有進行規定。新婚姻法賦予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以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依據這一新規,如果一方婚有重大疾病沒有告知對方,對方可以到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而且同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隱匿病情的一方損害賠償。因為患病的一方明知自己有病而故意隱瞞,欺騙了對方,違反了民法的誠信原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