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諮詢:
我與男方是在我老家登記結婚的。結婚後我將戶口遷到了男方家,我們不在同一個省。結婚一年後,他去了北京,我去了廣州各自在不同的城市工作生活了,分居九年,現在我要起訴離婚,回婚姻登記的老家法院去起訴,為什麼不給立案?
答案:因為你搞錯了管轄,你應該到被告經查居住地北京進行起訴!
來,一起看看婚姻案件管轄是怎麼確定的
一、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
(一)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 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夫、妻離開住所地時的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況下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一方當事人是軍人,另一方是非軍人,適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五)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很多人碰見法律問題,總信任百度,殊不知法律是一個龐大的體系,一知半解只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建議碰到麻煩的同學,及時尋求身邊律師的幫助!如果像開頭那麼網友一樣,帶著材料跑回老家才發現當地法院沒有管轄權,那就尷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