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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天張玉環的案子連續上了熱搜。
他不僅因為被羈押了9778天創下了歷史上最高的冤案羈押期限,而且還讓大家看到了他的妻子宋小女的大義和堅守。
但隨之而來的是對他以及他妻子的爭議。
殺害兩幼童的兇手仍未找到,村裡人對張玉環還是孤立的;儘管張玉環被釋放了,網上還有人認為張玉環是兇手。
而他的妻子宋小女也被認為構成重婚罪。
宋小女構成重婚罪是無疑的,但是早已過了追溯時效,所以討論這個問題比較沒意義。
今天就想討論一下張玉環的無罪判決能否證明他不是殺人兇手?
從判決書的角度看: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為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
從判決書的角度來看好像並沒有說張玉環不是兇手,而只是證據不足,無法認定。
判決書沒有說張玉環不是兇手,那這判決書的意義是什麼?
法院並不是上帝,無法洞察先機,也無法知道所有的事情。
它最大的作用是在大家都認可的制度下,提供一個相對公平的解決方案。
因為法院也不知道兇手是誰,所以判決書裡只能說明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
那張玉環需要證明自己無罪嗎?
肯定是不需要的。
關於這一點更深刻的理解,我們可以來看看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
辛普森是一位曾在美國風靡一時的橄欖球明星,在他退役以後轉戰影視界當大明星,前途無量,半生得意。
但是他的好運差點被一樁殺妻案所改變。
他的前妻被人殺死,在案殺現場,留下的證據有一竄大碼鞋的血印,還有一頂辛普森的帽子,一隻左手套。
於是警察進入辛普森的家,發現血跡直通車房,車房內一輛越野車內也有血跡,附近還有沾滿鮮血的右手手套,所有的物證都指向了辛普森為犯罪嫌疑人。
辛普森毫無疑問受到了警方的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但由於警方提供的證據全都是間接證據。
再加上辛普森請來了堪稱夢之隊的律師辯護團隊為他辯護,他們發揮了死磕律師的精神,將公訴方面提供的所有證據都在合法性方面狠狠磕過去。
最後在判決中辛普森在刑事責任上被判無罪,但是在民事責任上辛普森被認為要對前妻死亡負責,需要進行民事賠償。
換句話說就是辛普森在刑事方面,不被認為殺了妻,但是在民事判決中,被認為殺了妻。
那同一個法院,同一批法官為什麼會出現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那是因為在刑事方面,舉證責任一般採取的是疑罪從無,就是如果不能認定為有罪的,那麼就應該被判無罪。
而在民事方面,舉證責任採取的優勢蓋然性原則,就是說雙方證據誰的更可靠一點,就相信誰。
從辛普森案的證據可以看出,辛普森是有極大可能殺妻的,畢竟現場有那麼多關於辛普森殺妻的證據。
但致命的是這些證據都是間接證據,無法直接證明辛普森殺妻,再加上程序方面的問題,導致辛普森在刑事方面無法被認定。
而在民事方面就不管這麼多了,只要有證據懷疑辛普森殺妻就夠了。
結合辛普森案和張玉環案來看,兩個案件有相同之處,都是證據不足,都無法指認真正的兇手是誰。
辛普森案中儘管有很多證據,甚至民事判決,都認為辛普森是殺人兇手。
連當時為辛普森辯護的李昌鈺博士都認為辛普森可能涉案。
但是法院判決刑事無罪就是無罪,辛普森可以繼續做他的花花公子,在外面享受自由。
張玉環也一樣,既然法院不認定他有罪,那麼他就是無罪,不管是不是事實上的兇手。他也無需證明自己有罪。
從一個國家的民主法治發展角度來講,任何人都不需要自證自己無罪,只有檢察院才有義務證明他有罪;任何一個人沒有權利認為別人有罪,只有法院才有權力這麼做。
因此所有未經過法院審判的人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只是說明他有嫌疑。
網上指責張玉環不能擺脫是兇手的人,他們不是蠢就是壞。
他們不僅搶了檢察院和法院的「飯碗」,潛意識裡面還存在著有罪推定,而有罪推定對於我們社會的傷害是巨大的。
從趙作海案到聶樹斌,從佘祥林案到張輝、張高平叔侄案,都是因為搞有罪推定,導致多少人的青春甚至生命都被錯付。
有罪推定是我們冤案頻發的根本毒瘤所在,現在大家的注意力都在去追責錯案辦案人,其實這還不如讓全社會達成疑罪從無的共識。
也幸好網上大部分人對張玉環還是祝福的,因為他們的祝福,代表著中國法治進步的點滴,代表著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等深入人心。
如果今天我們還在質疑張玉環到底是不是兇手,可能明天的冤案就有我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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