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 | 高一飛
整合 | 張婷
兩年前,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在美國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分校失蹤。整整2年後,被告克裡斯滕森方在6月12日的庭審中,終於承認了這一殺人事實。美國當地時間24日,大眾陪審團裁定,布倫特·克裡斯滕森2017年綁架和謀殺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的罪名成立。章瑩穎的父親發表聲明,說陪審團的這一裁定是「伸張正義的第一步」。
據美國當地媒體報導,由於辯方律師在開案陳詞中承認克裡斯滕森殺害了章瑩穎,預計大眾陪審團會判定克裡斯滕森有罪。若是判定有罪,大眾陪審團還需要判定克裡斯滕森是否應該被判處死刑。量刑階段庭審預計還將持續兩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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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瑩穎案嫌犯終被判有罪!2分鐘回顧9天庭審焦點。視頻來源:新京報我們視頻。
章瑩穎的失蹤也牽動著國內同胞的心,章瑩穎的家人與眾多關注此案件的網友都期待著最終兇手能被判處死刑,告慰受害者。而由於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兇手能否被判處死刑,有許多不可預知的變數。那麼,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如何建立的、如何運作的?陪審團制度有哪些利與弊?又是否是個理想的審判制度?
《上帝的聲音:陪審團法理》,高一飛 著,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4月版。
陪審團制度是如何發展來的?
早在殖民統治時期,美國人就依靠由普通民眾組成的陪審團來解決民事糾紛。從民事陪審團發展起來的美國刑事陪審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734年,當時殖民當局對新聞記者Zenger的審判,被認為是「陪審團對抗壓迫的權利的重要性給數以千計的美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該案在衝破法官的多方阻撓後,陪審團最終宣告Zenger無罪並將其釋放。
獨立戰爭前夕,英國政府極力避免將犯罪交由當地陪審團來審判,而將相關案件改由英國本土法院管轄。這一舉動加速了美國獨立戰爭的爆發。傑斐遜在《獨立宣言》中指出,北美殖民地脫離英國殖民統治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英國「在許多案件中,剝奪了我們由陪審團來審判的權利」。而在《獨立宣言》籤署前,北美12個州就已一致同意制定一部明確規定被告人享有陪審團審判權的成文憲法,「這是唯一一個12個州憲法一致規定的權利」。美國憲法第三與第六修正案在保障民眾享有陪審團審判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美國社會的發展也決定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在各個歷史時期會呈現出不同的狀況。
美國刑事陪審團制度歷經兩百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司法系統。當初的制度基礎,陪審團的選拔、組成、運作等方面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甚至影響陪審團審判的新聞媒體也要納入陪審團制度當中。雖然美國社會要求廢除陪審團的呼聲很高,但不可否認,刑事陪審團制度在美國刑事司法體系中依然佔據著重要位置。
在15世紀前,英美傳統上認為陪審團應由12名陪審員組成;之後,允許抗辯雙方就陪審團人數進行協商,可以突破12人。189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Thompson v.Utah案中裁定:憲法意義上的陪審團至少由12人組成。在過去30年間,有關12名陪審員的要求飽受質疑。1970年,在Williams v.Florida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除死刑案件有特別要求外,只有6人組成的陪審團也符合憲法的要求。
美劇《陪審團》劇照。
為保證陪審團的「公正性」,美國陪審團成員的確定大致要經歷以下幾個複雜的環節:由州和聯邦法院根據選民登記名單、汽車駕駛執照名單或其他總體上可以涵蓋社會各階層的公共名單為基礎制定出一份陪審員名冊;其次,法院工作人員要向被召集來的陪審員發放一份調查問卷,要求其填寫相關信息;最後,控辯雙方根據調查問卷和詢問的結果行使當事方的迴避權,包括有因迴避和無因迴避。其中,有因迴避不受次數的限制,無因迴避有次數的要求,且正在逐漸減少,近年來要求廢除無因迴避的聲音也越來越強烈。
幾百年來,一致裁決規則在英國曾得到嚴格的遵守,而這也為美國的一致裁決規則提供了典範。17世紀初,隨著英國殖民活動的擴張,陪審團制度也漂洋過海來到了美國。由於對英國陪審團制度不甚熟悉,17世紀的美國曾短暫允許採用多數裁決規則。但到了18世紀,人們認為裁決必須一致,事實上在1972年以前,沒有案件訴至最高法院對刑事案件要一致同意表示質疑。
到了18世紀,一致裁決規則在美國已成為共識。儘管美國憲法未對一致裁決規則予以規定,但聯邦法院通過一系列案例明確了該規則:19世紀後期附帶裁定刑事陪審團裁決需一致。1946年頒布的《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31條a款規定:「裁決必須是一致作出的,它應當由陪審團在公開的法庭上遞交給法官。」因此,在聯邦法院,一致裁決規則的適用是明確的。
美國憲法第三與第六修正案在明確與保障民眾享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而隨著美國社會的發展,呈現出多元化的人文氣息,同時雙軌制的司法系統,致使其陪審團制度也因時因地多顯不同。有數據表明,在1971年的聯邦地區法院中,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案件僅佔全部案件的61.7%,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佔全部案件比例的9.6%;而到了2002年,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案件數已經上升為全部案件的86.0%,由陪審團審判的案件佔全部案件的比例則下降到3.4%。
美國刑事陪審團產生之初的任務是擺脫英國的控制,爭取民族獨立。獨立後的美國,法治文明深入發展,關注權力的制約,以此為基礎設計了刑事陪審團的最初形態。美國刑事陪審團逐步成為了立足美國本土文化、適應美國法治的重要制度。
陪審團制度的利與弊:保障司法獨立 or 低效、成本高昂 、放縱犯罪?
主張設陪審制的最大理由之一就是可以防止受賄行為。因為相對於臨時召集的陪審團,當事人應有更多時間、更好機會賄賂常設的司法官員,故可設想對法官較對陪審團更易施加腐化影響。而要在沒有被人發現的情況下去賄賂12個陪審員是很難的,這種可能性更多地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而非司法的實際運作過程中。至少就美國的情況看,陪審團舞弊的情況幾乎沒有。一個地方的法官、行政官員、有權勢者畢竟是少數,目標集中,容易成為賄賂或拉攏的對象。特別是社會上有權勢的人,或者是因為家庭的聯姻和親戚關係,或者是因為平時交往和互相利用的機會更多些,不可避免地會有形無形相互護衛。但隨機抽籤所依據的公民名單則是成千上萬,這樣分散的目標的確不好賄賂。要事先賄賂,就要賄賂整個地區的公民,這完全不可能。在挑選陪審員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都要迴避,而成為陪審員以後便幾乎與世隔絕。如果有人想對陪審員施加影響,或者進行威脅
(這種情況不是不可能發生)
,那的確很難,因為許多判決都要求全體一致,要想同時賄賂12個人或絕大多數人談何容易。只要其中有一個人將真相捅出來,行賄或施壓者就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十二怒漢》電影劇照。
而陪審團的一致裁決所蘊含的民主原理使得一致裁決規則得以產生並廣為流傳,除此之外,一致裁決所蘊含的司法公正原理也是其在遭受眾多質疑後仍然未被美國等一些國家放棄的重要原因。一致裁決與排除合理懷疑的完美契合以及其對於提高裁判認可度、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也為其贏得了不少讚譽。
當陪審團的裁決是以一致同意的姿態出現時,公眾對其的信任程度明顯大於多數裁決的結果,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對於多數裁決中的少數派而言,他們往往很難認可最後的裁判結果,他們有時甚至會覺得自己的意見沒有被認真傾聽,正義並沒有得到實現。一言以蔽之:「採用多數裁決規則的一個後果是,非一致裁決的陪審團不那麼頻繁地相互糾正有關事實的錯誤,因為身處少數派的人明顯得出結論說,這種努力是徒勞的。」對於公眾而言,公眾對陪審團的信任是脆弱的,多數裁決很難使公眾信服,是否只要人數足夠多就可以控制陪審團,那陪審團的評議質量如何保證,陪審團的多數裁判結果如何就是公正的?美國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曾對多數裁決取代一致裁決的做法表示憂慮,而一致裁決可以化解多數裁決帶來的信任危機,一致裁決被認為是最為理想的表決方式,真正凝聚了集體的智慧,被視為「上帝聲音最可靠的顯示」。一致性喚起信任,公眾信賴全體陪審員的一致同意將促進對真相的追求,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因此對於一致裁判結果也就給予了更高的認可度。
《美國陪審團制度》,Randolph N. Jonakait 著, 屈文生 / 宋瑞峰 / 陸佳 譯,法律出版社2014年4月版。
一致裁決的持續普及是值得評論一番的。刑事陪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宣布合法化,即從公眾的視角看待國家對強制權力的運用。陪審團為被告人的監禁乃至執行賦予了合法性,因為普通民眾傾向於由自己作出裁決。但是陪審團對保持公眾在司法管理中的信心的能力是脆弱的。這種能力一部分取決於從民眾中挑選陪審團,這樣一來所有的群體都對司法該如何運行擁有潛在的發言權。另外,它還取決於公眾對陪審團裁決的公正、準確和真實的信心。保留一致裁決最強有力的論據就是其是陪審團裁決合法性的核心。
常識告訴我們,當裁決是一致作出的,公眾對於裁決準確性的信心更大。斯圖爾特大法官為用多數裁決來取代一致裁決的標誌性重大意義而發愁是正確的。在最好的情況下,每當一個分裂的裁決作出,公眾的信心就會受到侵蝕。而在最壞的情況下,每當裁決沿著種族或者其他族群界限而分裂,合法性的危機就會呈現在我們眼前。斯圖爾特大法官沒有援引發生這種族群分裂可能性的統計數據,但他認為必須重新設計陪審團審理的程序以許可這類裁決,從而改變公眾對陪審團在最壞情況下的態度。
儘管越來越多的人認為一致裁決規則是對陪審團的一種苛求,許多國家紛紛放棄了一致裁決,取而代之以多數裁決規則,然而一致裁決的民主原理和司法公正原理決定了其仍然是一種理想的裁決方式。大法官斯圖爾特曾在詹森訴路易斯安那州案的反對意見中指出:「陪審團一致裁決,這一要求像其他憲法性要求一樣重要,在法律與當代社會的聯繫中保持陪審團的作用。它提供了簡單而有效的、為幾個世紀的經驗和歷史所認同的方法,以對抗公眾的激情和偏見給正義的公正落實帶來的損害。」
陪審團制度在美國國內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批評,有些人甚至提出要廢除陪審團制度。陪審團制度在各國總會有差異,但批評陪審團的聲音卻驚人的一致,比如說,陪審團審判低效、成本高昂、放縱犯罪等。
美劇《陪審團》劇照。
陪審團審判低效。民眾在評判陪審團的優劣時,很容易關注到陪審團效率低的問題。前面我們提到,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從陪審員的選任、陪審團的組成,一直到陪審團的評決、裁決結束,其間需要經歷複雜的程序,自然耗時較長。有學者認為,陪審團審判較法官審判的時間要長,一般約長三分之一。在整個過程中,如果陪審員因故缺席或是有資格問題,需要重新確定審判日期,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還有,每個案件中,法官都需要花費大量時間不厭其煩地給陪審團提供指導,以幫助他們理解案情和證據。再者,陪審團評議時,可能因為意見分歧過大而無法達成一致裁決,此時即形成所謂「懸而未決的陪審團」,需要另組陪審團重新審理。要順利完成以上程序,陪審團自然低效。
陪審團審判也常被指責成本高昂。使用陪審團審判,政府就要選拔一定數量的陪審員。雖然擔任陪審員對普通民眾來說是一項義務,但國家一般還是會給予其一定的報酬,儘管數額不多。陪審員參與審判期間,法院還要負責陪審員的夥食。如果陪審員被隔離,國家還要支付賓館的開支,而且必須指派法院職員保護他們評議的秘密性。陪審團所有的費用都由國家負擔,且費用不菲,陪審團審判自然可以謂之成本高昂。
最後,陪審團審判放縱犯罪。陪審團的成員都是普通民眾,他們不能像專業法官那樣對證據和法律都有精深的把握。他們是一般人,很多時候會基於良心或內心來作出裁判。相對於專業法官,陪審團更容易作出無罪判決。事實上,陪審團審判案件的無罪率確實要遠遠高於專業法官審理的案件。這樣過高的無罪判決率,民眾自然認為陪審團放縱了犯罪,讓犯罪人逍遙法外。
當然,社會上對陪審團的批評遠不止如此,還有陪審員能力不足,陪審團制度不利於發現案件真實等等。
陪審團制度的未來發展:或許會消退,但不會消失
發端於英國的陪審團制度,歷經幾個世紀的變遷,深刻地影響甚至是塑造了這個世界的司法觀念和司法體系,不僅成為英美法國家司法制度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就連大陸法國家也爭相效仿。但同時,有一點我們的感受也非常強烈,那就是進入20世紀以來,世界範圍內陪審團制度正在整體走向消退。
民事陪審團制度在世界範圍內幾近消亡。在英國,1854年以前,陪審團審判都是普通法院唯一的審判方式。從1854年開始,法官可以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獨任審判。到1883年的時候,只有誹謗、惡意中傷、惡意起訴、非法拘禁、引誘和違反婚約等案件由陪審團審判,其他案件則必須經申請方能由陪審團進行審判。1918年以後,陪審團在除了詐騙案件和以上提到的6種案件以外的案件中都不再適用。1948年,英國則直接廢除了民事陪審團制度。其他普通法系大概也是這樣的一種情況。目前,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除了美國以及加拿大的部分州,多數國家和地區在大部分民事案件中不再使用陪審團審判,僅將陪審團審判限定在極少數特定類型的案件中。
刑事陪審團的使用範圍也大幅度縮小。在刑事案件中,仍保留了陪審團審判的有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愛爾蘭等四十多個國家,但即使是在這些保留了陪審團制度的國家,陪審團運用得也極少。據2000年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在英格蘭和威爾斯,87%的案件在治安法院審理,只有13%的案件被起訴到刑事法院,這其中有9%是因為超出治安法官的權限移交刑事法院的,剩下4%的案件才是因被告人的申請交由陪審團審判的。在美國,由陪審團進行審判的刑事案件數也逐年下降。有數據表明,在1971年的聯邦地區法院中,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案件僅佔全部案件的61.7%,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佔全部案件的9.6%;而到2002年,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案件數已經上升為全部案件的86.0%,由陪審團審判的案件佔全部案件的比例則下降到3.4%。
《公正何以難行:阻礙正義的心理之源》,(美)亞當·本福拉多 著,劉靜坤 譯,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3月版。
其他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陪審團的使用情況也不樂觀。陪審團使用範圍的大幅縮小,一是因為相關國家立法的修改,限制了陪審團的適用。如英國和加拿大,兩國早先對刑事陪審團的運用是不加限制的,陪審團在當時是刑事案件審判的唯一形式。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案件數量的增加,漸漸有了簡易罪、兩可罪和公訴罪的區分,只有公訴罪才必須交由陪審團審判,簡易罪由治安法官審理即可,兩可罪則給予被告人充分的選擇權。此舉無疑大大限制了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的使用範圍。二是因為國家「辯訴交易」的盛行,壓縮了陪審團的使用空間。在英美等國,根據法律的規定,重罪應提交陪審團審判,但當事人和檢察官往往基於案件的現實情況達成某種協議:被告人作有罪答辯,檢察官相應地減少指控或提出更輕的量刑建議。而這種控辯雙方達成的交易可以很輕鬆地獲得法官的認可,從而有效地避開了陪審團審判。事實上,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通過辯訴交易結案的案件已然佔到了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九十幾,留給陪審團的空間可想而知。
《失控的陪審團》電影劇照。
就在英美法系陪審團給人以一種正在消退的印象的同時,也有不少國家或地區卻在引進或試圖引進陪審團制度。比如說,曾經廢除過陪審團制度的俄羅斯和西班牙,現都已經重新恢復了陪審團的運行,日本雖然沒有正式恢復陪審團,但其國內要求恢復的呼聲很大,相信未來恢復陪審團審判的可能性比較大。
陪審團制度在某些大陸法系國家的復興只能說明一點,那就是陪審團制度至今仍沒有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其不是也不可能走向消亡。陪審團制度是一項擁有幾百年歷史的制度,英美法系國家對陪審團制度的改革是時代的需要,並不意味著陪審團制度遭到了摒棄。事實上,作為一項憲法權利,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已深深根植於陪審團國家的司法制度和民眾的心中,改革和調整隻會加強它的生命力。
可以說,在這個世界上,只要人類對專制壓迫和司法專橫還有恐懼,那麼,陪審團制度就不會過時。陪審團制度或許會消退,但不會消失。
本文摘編整合自《上帝的聲音》,已獲得出版方授權。摘編順序有調整及刪節,標題由編者所取,未經作者審校。
作者:高一飛
整合:張婷
編輯:何安安 校對:翟永軍